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咸阳男子介绍卖淫被判三年 刑释后重操就业

滚动新闻 华商网-华商报 作者:薛望 2015-06-17 16:17:25
[摘要]2011年12月1日,万某犯介绍卖淫罪,被咸阳淳化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5000元。

  一男子因介绍卖淫被判刑,刑满释放后却不知悔改,重操就业再次介绍女子卖淫。近日,该男子因犯介绍卖淫罪,被判处有期徒刑1年6个月。

  2011年12月1日,万某犯介绍卖淫罪,被咸阳淳化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5000元。2014年4月26日,万某刑满释放回家。2014年8月中旬的一天,万某在他入住的淳化一家招待所,结识了同为住客的卞某某,两人熟悉后发生了性关系。

  期间,万某对卞某某说在河南某地卖淫场所挣钱多,愿意将卞某某介绍过去,两人便互留了电话。4天后,万某带着卞某某去了河南省灵宝市某按摩店卖淫6天,获取嫖资3000元。案发后,万某被公安机关抓获。

  淳化县人民法院审理认为,万某将妇女介绍到卖淫场所多次卖淫,破坏了社会治安管理秩序,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且万某属累犯,在刑满释放后5个月内又实施同一犯罪,改造难度大,依法应从重处罚。由于万某能如实交待犯罪行为,认罪态度好,具备法定从轻处罚的坦白情节,可从轻处罚。依据相关法律规定,因介绍卖淫罪,判处万某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

  华商记者 薛望 通讯员 吴晓文


编辑:华商报供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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