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丈夫砍死强暴妻子者被判无期 法院称证据不足

社会新闻 人民网 2015-06-19 16:22:56
[摘要]《温州商报》刊登的《目睹妻子遭人强暴丈夫砍死施暴者被判无期》案件报道,引起网民朋友的高度关注和热议。

  人民网北京6月18日电   近日,《温州商报》刊登的《目睹妻子遭人强暴丈夫砍死施暴者被判无期》案件报道,引起网民朋友的高度关注和热议。温州法院网今日晚间发布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此案的情况说明,指出无证据表明被害人张某强奸被告人田仁信妻子罗某证据不足,张某不法侵害停止后,被告人为报复持刀砍击张某,并不构成正当防卫或防卫过当。对于量刑判决,被告人田仁信认罪服判,没有提出上诉,公诉机关也没有提起抗诉。

  以下问情况说明的原文:

  一、案件的事实与量刑问题

  2006年2月开始,被告人田仁信与妻子罗某在瑞安市塘下镇金太阳汽车装修服务部上班,并被安排在塘下镇天颖西路后的员工宿舍三楼,与同事张某(被害人)同居一室。同年3月18日凌晨,被告人田仁信从外面回到宿舍见房间未开灯,房门紧闭,便爬窗进入,发现张某对罗某进行性侵犯,遂与其发生扭打,后持菜刀砍击张某头部、颈部、上肢等部位二十余刀致其当场死亡。经鉴定,张某因遭锐器多次砍击,致使右颈总动脉、颈内静脉断裂,由此引起大出血而死亡。2014年2月20日,田仁信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2014年9月25日,温州中院依法以故意杀人罪判处被告人田仁信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1、关于被害人行为是否属于强奸的问题

  经查,田仁信与妻子罗某及被害人张某都是工友,三人在员工宿舍的一个房间同住,关系比较密切。案发后,罗某即随田仁信一起逃离,没有配合公安机关侦查。案发长达8年之久后,才指证张某强奸自己,但是由于张某已经死亡,现场没有目击证人,也没有相关物证(如被害人精斑或其它痕迹等)予以证实。虽然田仁信供述其看见罗某仰躺在床上,张某压在罗某身上,张某看到自己进来,就从床上下来,并有提裤子的动作,但其供述并不能证实张某的行为就是强奸。根据证据采信规则,本案仅能认定张某曾对罗某实施不法侵害,认定张某已强奸罗某的证据不足。

  2、关于被告人田仁信量刑的问题

  田仁信供述称,自己看见张某从床上下来并提裤子后,才与张某扭打。根据刑法第二十条规定,正当防卫或防卫过当条件是要求不法侵害正在进行。张某对罗某的不法侵害停止后,田仁信为报复而持刀砍击张某的行为,并不构成刑法意义上的正当防卫或防卫过当。

  本案起因是张某曾对罗某实施不法侵害,张某在主观上有重大过错,且田仁信案发后能投案自首,故可以从轻处罚。但是,由于田仁信为报复持刀不计后果砍击张某二十余刀,犯罪手段残忍,潜逃8年,且未做任何民事赔偿,因此法院在判决时,没有予以更大幅度从轻处罚,而是依法判处被告人田仁信无期徒刑。

  判决后,被告人田仁信认罪服判,没有提出上诉,公诉机关也没有提起抗诉。

编辑:乔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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