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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或个人不得擅用市政消防水源 违反最高罚5万

西安新闻 华商网-华商报 2015-06-24 05:06:05
[摘要]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使用市政消防水源;消火栓等损坏的,应当及时维修,在24小时之内恢复使用。

  华商报讯(记者李治燕)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使用市政消防水源;消火栓等损坏的,应当及时维修,在24小时之内恢复使用……

  昨日起,省政府正在审查的《陕西省消防水源管理规定(第二次征求意见稿)》全文公布,征求意见。意见稿还规定,绿化、环卫、建筑施工等确需临时使用市政消防水源的,使用单位应当向供水企业办理使用手续,供水企业在保障消防用水的前提下,可以允许相关单位临时使用消防水源。而单位和个人除了不得擅自使用市政消防水源外,还不得埋压、占用、遮挡消防水源,不得擅自移除、停用、损坏消防水源。如果违反上述规定,则由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责令改正,对单位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7月25日前,你可登录省法制办官网(http://www.sxzffz.gov.cn/)查看意见稿全文,发传真至029-87294499或发邮件至fzbajh@sohu.com,将您的意见和建议反馈给省法制办。


编辑:蔡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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