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年4月,西安市民刘小明(化名)和一位女性朋友到城南一家电影院去看了一场电影,并于当天在这家电影院办理了一张会员卡。
7月初,刘小明的妻子发现了这张会员卡,通过电话询问的方式,得知了刘小明在这家电影院开了包间,看了电影,买了爆米花,刘小明的妻子很生气,逼问刘小明是和哪个女的看的电影,并提出离婚。
刘小明认为,自己是这家电影院的会员,可电影院工作人员没有保护好他的会员信息,轻易把他的消费信息泄露给他妻子,造成了家庭矛盾,电影院应该承担责任,赔偿他精神损失费。
电影院认为,他们只是提供了会员的消费信息,不算侵犯隐私。如果刘小明要求赔偿,建议走司法途径。
电影院是否存在侵权行为?刘小明索要的精神损失费是否合理?各位网友,你们怎么看?
华商记者 毛蜜娜 实习生 王子怡
编辑:华商报供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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