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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8月1日起 城市桥梁下将禁止从事商贸活动

西安新闻 西安晚报 作者:魏鑫 2015-07-09 08:59:58
[摘要]临时占用期间,因停放车辆或其他突发事故造成桥体损伤的,临时占用的单位和个人应承担桥梁修复损失。

  记者昨日从市政部门获悉,《西安市城市桥梁下空间管理办法》将于今年8月1日起施行。禁止在城市桥梁下空间从事商业、餐饮、娱乐、修车、洗车等各种商贸活动。

  西安市政桥梁总数达291座

  随着我市城市经济的不断发展,基础设施建设不断完善,到2014年底我市桥梁总面积已超过150万平方米,其中市政桥梁总数291座,包括立交、高架桥、跨河渠桥、人行天桥、人行通道、隧道,总面积119.8万平方米。据了解,截至2015年5月,我市城六区范围内桥下空间有90处在使用,其中停车场15处,料场库房22处,大型机械占放16处,办公或休息室26处,其他用途11处。占用桥下空间给桥梁养护管理带来不便,同时增加了桥梁设施的损伤风险。

  桥下空间禁止设置摊点

  《西安市城市桥梁下空间管理办法》明确禁止在城市桥梁下空间从事商业、餐饮、娱乐、修车、洗车等商贸活动。同时,禁止生产储存或使用危险有害物品,禁止停放装载易燃易爆等危险化学用品车辆,停驻机动车给车辆加注燃油或修理车辆,占压、拆改已有的燃气、电力、通信、供水、排水等管线、杆线或护栏、管理用房等设施。

  此外,还明令禁止擅自架设燃气、电力、通信、供水、排水等管线、杆线;擅自设置广告牌、标牌、宣传品和挂浮物;搭建棚房用于居住或使用明火;设置摊点、进行劳务聚集等活动;在桥梁下消防通道内停放车辆或堆放杂物,堵塞消防通道,以及迁改桥梁设施,修建影响桥梁功能与安全的建(构)筑物。

  停车损伤桥体须担责

  管理办法提出,经批准临时占用城市桥梁下空间的单位和个人应遵守有关规定。设置的设施与桥梁底面、桥墩、桥台的距离不少于1.5米,且不得将桥墩、桥台、桥梁附属设施及其他市政设施封闭在内或占压,影响检测、养护、维修作业。

  用电应符合《民用建筑电气设计规范》(JGJ16-2008),不得私拉电线、插座,超负荷用电;冬季不得使用电炉子及其他大功率电器进行取暖。设立明显的防火标识,配备相应种类和数量的灭火器材和消防设施。

  建立桥梁下空间车辆出入登记制度,并安排车辆按顺序停放,保证车辆之间保持一定的安全疏散距离。采取安全防护措施,保障高架桥梁、桥墩及地下管线设施的安全运行。

  按照要求,经批准临时占用城市桥梁下空间的单位和个人,应主动配合市政工程设施管理部门的监督管理和桥梁养护维修单位的检测维修工作。桥梁检修时,临时占用的单位和个人应随时配合并腾让用地;对妨碍桥梁结构安全和检修工作的设施,应立即无条件予以调整和拆除。

  临时占用期间,因停放车辆或其他突发事故造成桥体损伤的,临时占用的单位和个人应承担桥梁修复损失。因车辆长期碾轧造成城市桥梁下路面毁损、沉降或破坏的,临时占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及时组织修复。因这些事故原因造成人身伤害与车辆等财产损失的,临时占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承担相关赔偿责任。

编辑:蔡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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