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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13年突遭辞退 垃圾清运工状告陕师大

来源:华商网-华商报 时间:2015-07-31 20:55:58 编辑:华商报供稿 作者:贾晨 版权声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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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审判决 垃圾清运工胜诉

  在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的一审中,张安民认为,13年间,他从未享受过一天节假日,每日工作10余小时,学校未支付任何加班费,也未订立书面的劳动合同,将他辞退后,拒不支付经济补偿金,至今未给他办理养老、医疗、工伤、失业等社会保险,致他生活没有任何保障。请求法院判令:1、被告(陕西师范大学)支付原告赔偿金3.9000万元;2、被告支付原告2001年5月至2014年5月加班费30.0352万元;3、被告支付原告2013年6月1日至2014年4月30日因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1.65万元;4、被告支付原告2001年5月份至2014年5月份应带薪年假工资2.6910万元;5、被告支付原告因未办理社保手续,原告无法享受社保待遇损失48万元。

  而被告陕西师范大学的代理人辩称,一、原告要求赔偿金不能成立,2013年8月7日原告年满60周岁,双方劳动合同终止;二、原告要求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差额不能成立,2007年12月29日,双方签订过书面劳动合同,合同到期后双方仍然按照该合同履行且原告达到退休年龄后双方之间系劳动合同;三、原告要求加班费不能成立,原告每天上班只有3—4小时,且原告并未就存在加班提供相关证据;四、原告要求带薪休假的请求已超过一年时效,原告只能请求2013年年休假工资575元,且学校存在寒暑假,对于有寒暑假的单位不存在带薪年休假;五、原告要求社保损失,因其未提供证据证明社保不能补办,故不应得到支持。

  经雁塔区人民法院审理查明:2001年5月,原告进入被告处从事垃圾处理工作。2014年4月30日,被告以原告年龄大不适合岗位为由口头通知原告离职。2007年12月29日,原、被告之间签订了《劳动合同书》,合同约定期限自2007年12月29日起至2008年12月28日止。岗位为垃圾清运。该合同第九条约定,原告的休假实行每周轮流休假一天。合同到期后,原告继续在原岗位工作。原告在职期间,被告未为原告缴纳相关社会保险。根据原告提供的对账单显示,原告离职前月均工资为1561.94元。

  雁塔区人民法院依据相关法律规定,作出一审判决:1、被告陕西师范大学支付原告张安民违法解除赔偿金40610.44 元。2、被告陕西师范大学支付原告张安民年休假工资1436.27元。3、驳回原告张安民的加班费、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差额的诉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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