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罚钱却未给处罚决定书 交警雁塔大队被判程序违法

西安新闻 华商网-华商报 2015-08-02 07:03:58
[摘要]认为司机刘先生违反规定变更车道,西安市公安局交警支队雁塔大队作出处罚50元的决定,然而,刘先生并没有收到这份处罚决定书。近日,法院一审判决交警雁塔大队未送达处罚决定书的行为构成程序违法。

  华商报讯(记者宁军)认为司机刘先生违反规定变更车道,西安市公安局交警支队雁塔大队作出处罚50元的决定,然而,刘先生并没有收到这份处罚决定书。为此,他将对方起诉至法院。近日,法院一审判决交警雁塔大队未送达处罚决定书的行为构成程序违法。

  交警队只给了处罚决定书编号清单

  刘先生是西安的一名出租车司机。“去年11月底,我在网上查到有交通违法记录,过了半个月,就去交警雁塔大队处理。”他说,按规定,对每一项交通违法行为,交警部门都应出具处罚决定书,但交警雁塔大队并未出具,“只给了我一份处罚决定书的编号清单,有一二十个,在一张纸上,让我去银行交罚款”。

  “我觉得,交警队不向我出具行政处罚决定书是违法的。”但因要审车,刘先生还是去交了罚款。后来他向西安市公安局交警支队提出行政复议,但复议结果维持了交警雁塔大队的处罚决定。今年4月8日,他将交警雁塔大队起诉至碑林区法院,请求撤销交警雁塔大队的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书,退还罚款。

  刘先生提交了处罚决定书编号清单及行政复议决定书,证明交警雁塔大队没有制作处罚决定书,程序违法。而交警雁塔大队辩称,2014年6月7日,车牌陕A95×××的机动车在雁南三路违反规定变更车道,同年12月10日,刘某主动到交警雁塔大队称该违法行为系其所为,当场表示自愿接受处理。交警雁塔大队认为,其作出的行政处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执法并无不当。

  处罚决定书是否合法是案件争议焦点

  碑林区法院审理查明,根据交通技术监控设备记录的照片显示“陕A95×××”轿车于2014年6月7日在雁南三路实施“变更车道时影响其他车辆正常行驶”的交通违法行为。原告刘某到被告交警雁塔大队接受处理,该大队作出处罚决定书,处以50元罚款,刘某于同年12月11日缴纳了罚款。刘某提起行政复议,西安市公安局交警支队作出行政复议决定书,维持了交警雁塔大队对刘某行政处罚的具体行政行为。经查,交警雁塔大队未将该处罚决定书送达给刘某属实。

  法院认为,本案争议的焦点是交警雁塔大队作出的处罚决定书是否合法。根据《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程序规定》,适用简易程序处罚的,应当制作简单程序处罚决定书;处罚决定书应当由被处罚人签名、交警签名或盖章,并加盖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印章;被处罚人拒绝签名的,交警应当在处罚决定书上注明;处罚决定书应当当场交付被处罚人;被处罚人拒收的,由交警在处罚决定书上注明,即为送达。

  在本案中,交警雁塔大队依据简易程序对刘某的违法行为作出处罚决定书,处以50元罚款,但该大队未依法将处罚决定书送达给刘某,构成程序违法,应予以撤销。近日,碑林区法院一审判决撤销交警雁塔大队作出该处罚决定书的具体行政行为,交警雁塔大队于判决生效10日内退还原告刘某已缴纳的罚款50元。

编辑:雷晓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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