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孕妇乘电梯急坠13层 厂家被判赔偿9700元

社会新闻 中国广播网 作者:江丞华 2015-08-06 16:12:18
[摘要]日前,北京市第二中级法院终审判决电梯生产厂家、维护保养单位西子奥的斯电梯有限公司赔偿医疗费、营养费等9700元。

  诉讼过程电梯厂家:原告索赔证据不足

  庭审中,西子奥的斯公司认可在王晴于事发当日乘坐电梯过程中,涉案电梯曾由地上第10层急速下降至地下第3层。

  但西子奥的斯公司辩称,公司人员到达时现场已经没有人,王晴提交的医药单据显示其身体状况良好、胎心正常,住院打分为100分,无法证明王晴所说的"完全躺在床上",且王晴没有证据证明有关事实与损害结果发生的因果关系,同时医疗费也没有提交相关证据证明。

  涉案电梯年检报告显示该电梯的制造单位为西子奥的斯公司,使用单位为北京亚胜置业有限公司,维护保养单位为西子奥的斯电梯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涉案电梯从2010年至2013年的检验结论均为合格。

  法院受理赔偿责任确定不以电梯质量为前提

  法院一审认为,王晴的住院病案记录并未显示有损害事实的发生,也无医嘱要求其住院治疗,而王晴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有损害事实的发生。

  其次,西子奥的斯公司作为电梯的生产者,其提交了电梯的合格证、维修保养记录及每年的检验报告,足以证明其产品不存在缺陷。

  最终,法院一审判决驳回王晴的诉讼请求,王晴不服,上诉至北京市第二中级法院。

  经二审审理,北京市第二中级法院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是西子奥的斯公司是否应对王晴主张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王晴以西子奥的斯公司侵犯其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这一事由提起一般侵权之诉,应当适用过错责任的归责原则。

  在现实生活中,电梯出现故障而运行异常可能由多种原因造成,与产品质量是否存在瑕疵不一定具有直接关联。需要指明的是,本案并非产品责任纠纷,故对侵权责任的审查不应只以电梯是否存在质量问题为核心考量,赔偿责任的确定亦不应以电梯质量存在瑕疵为前提。

  判决结果孕妇孩子虽无碍需赔偿检查费用

  法院在判决书中表示,王晴在事发时怀孕36周,处于较为特殊的生理阶段,虽然最终生产正常,所生之子亦无异常,但其在该检查治疗过程中所产生的相关合理损失依法应由对电梯维修保养方承担侵权责任。

  经法院查明,涉案电梯标注的责任单位西子奥的斯公司北京分公司并非独立法人,不具备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与资质,故应由其总公司承担赔偿责任。

  对于西子奥的斯公司认为的"被告主体不适格"的问题,法院表示,本案所涉高层建筑的电梯对人身和财产安全有较大危险性,乃属国家法律规定的特种设备,牵涉公共领域的安全问题,具有一定的特殊性。

  本案中,西子奥的斯公司作为涉案电梯的生产厂家、经营者,同时亦系电梯维护保养单位的总公司,理应及时尽到以上义务。

  现西子奥的斯公司未能举证证明该公司在事发前已经对电梯进行了全面的维护保养,亦未能证实其对电梯故障采取了适当有效措施予以防范,在故障与异常未能完全避免的情况下,其不能证明情况的发生系其他客观因素导致,故应承担责任。

  法院还认为,对损害后果的认定,不应以孕妇及胎儿在当时或产后出现异常为前提和唯一判断标准。电梯之急速下行直接导致了王晴住院观察、必要检查及治疗等费用的发生,结合其病历材料以及实际需要,对其医疗及相关费用总体上宜考虑两周的合理性。

  综上,北京市第二中级法院判决撤销一审判决,判令被告赔偿医疗费、营养费等9700元。

编辑:杜明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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