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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中院规范棚户区改造 强制拆迁须先经法院审查

西安新闻 华商网-华商报 作者:宁军 2015-08-08 07:18:34
[摘要]对补偿决定不服起诉符合条件应登记立案。

  华商报讯(记者宁军)房屋强拆必须经过法院审查!昨日,西安中院发布《关于依法妥善办理涉棚户区改造行政及非诉执行案件的通知》(简称《通知》),对西安两级法院依法办理涉棚户区改造行政及非诉执行审查案件予以规范。

  对补偿决定不服起诉符合条件应登记立案

  长期以来,“钉子户”问题成了困扰棚户区改造的顽疾,同时,违法强拆也损害了被拆迁户的合法权益。比如,西安市新城区韩南村、杨家庄、曹家巷、韩森冢,莲湖区的标牌市场及周边、南小巷,雁塔区杨家村等20余个改造项目因“钉子户”的问题长期得不到解决,安置房建设无法启动。

  昨日,西安中院召开新闻发布会,发布《关于依法妥善办理涉棚户区改造行政及非诉执行案件的通知》,要求西安两级法院严格按照《行政诉讼法》要求,对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不服提起行政诉讼,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登记立案,对被征收人超过起诉期限提起的行政诉讼,不予立案。对申请机关申请非诉执行的,符合申请条件的要及时受理,并通知申请机关;对不符合申请条件的,先向申请机关作出答复或说明,经申请机关补充、完善材料达到受理条件后,应立即立案;仍不能达到受理条件的,及时作出不予受理裁定。对决定受理的非诉执行案件,应在7日内对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进行审查。

  据了解,征收补偿决定书虽然是在规定期限内补偿协议达不成时,政府进行拆迁所必须的一道手续,但决定书一旦做出,就意味着强制拆迁的大门已经打开。政府在具备相应的手续后,可以动用公权力对公民的房屋强制进行拆迁,这也是被拆迁人不愿意看到的。

  裁执分离执行由政府部门组织实施

  根据《通知》要求,法院要认真审查申请机关提交的申请执行书、据以执行的行政法律文书、证明该具体行政行为合法的材料、社会风险评估报告以及其他依照《行政强制法》规定必须提交的材料。

  “以往西安缺少类似的规范性文件,各法院对房屋征收机关的非诉执行案件的申请处理不一,非法、违法强拆现象时有发生。”西安中院行政庭庭长崔立新说,此次《通知》明确了此类案件的受理条件、程序等,统一了各区县法院的做法,“由司法审查行政行为、规范行政行为,可以说,强制拆迁必须先要经过法院审查!”此外,对通过司法审查的案件,实行“裁执分离”,由法院作出准予执行裁定书,交由作出房屋征收补偿决定的政府或申请机关组织实施。

  西安中院副院长常西岭说,由于历史遗留问题、村务问题、家族及家庭矛盾长期得不到解决,个别区(开发区)征收补偿标准不统一造成群众互相攀比,土地征收审批周期过长、个别拆迁户提出远远超出政策规定的标准、舆论氛围不佳等原因,导致棚户区改造工作进展缓慢。

编辑:刘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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