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咸阳一村民举报村主任后勒索9万获刑3年

滚动新闻 华商网-华商报 作者:张林 2015-08-29 11:30:02
[摘要]先以村民名义向纪委举报村主任有贪污行为,随后又以平息此事为由,向村主任索要现金93000元,近日,咸阳一村民戴某被以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3年,缓刑5年。

  先以村民名义向纪委举报村主任有贪污行为,随后又以平息此事为由,向村主任索要现金93000元,近日,咸阳一村民戴某被以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3年,缓刑5年。

  今年55岁的戴某是咸阳秦都区沣东街道茨根村村民。经法院审理查明,在2014年5月至9月期间,戴某以沣东街道办茨根村村民的名义,多次向秦都区纪委举报茨根村村主任程某有贪污行为,而程某获悉自己被举报后,为平息此事,通过中间人邹某找到戴某,让其不要告了。戴某随后以平息村民举报为由,向程某索要现金93000元。同年9月13日,程某按照戴某的要求,在咸阳市秦都区阳光大道沣河桥西侧,将9万元现金放入戴某停放的轿车后备箱。

  而据戴某到案后交代,其之所以举报村主任程某,是看到本村村民李某在告程某,并向程某要钱,想着要是自己也去告的话,程某也会找自己,给自己好处,其自称联合村民举报也是瞎编的,是为了不让对方看出是自己想跟程某要钱,而其在拿了程某9万元后,将其中5万元花了,剩余4万元存入银行。

  在法庭审理中,戴某及其辩护人称,其本人没有直接向程某要过钱,是程某通过中间人联系到其,并主动提出给其钱作为封口费,平息自己上访主动给的,并没有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故意,也没有采取威胁或要挟的方法强制索要,故其行为不构成敲诈勒索罪。对此,公诉方认为戴某以举报被害人违法事实的方法,迫使其向其支付9万元的行为,已构成敲诈勒索罪。

  法院在审理后认为,被告人戴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威胁方法强行索取他人财物9万元,数额巨大,已构成敲诈勒索罪,但鉴于案发后戴某能积极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并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酌情从轻处罚,依法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

  华商记者 张林


编辑:华商报供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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