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宝马肇事嫌疑人患急性短暂性精神障碍?事发后弃车

社会新闻 扬子晚报 2015-09-07 15:50:56
[摘要]警方调查结果显示,王季进驾驶牌号为陕AH8N88宝马轿车通过事发路口时行驶速度为195.2公里 小时,事发后弃车逃逸,承担事故全部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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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王季进案发后被警方“约束”。资料图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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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王季进妻子。梅建明 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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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报此前的报道。

  6·20惨烈车祸追踪报道

  导致两人死亡的南京6·20宝马肇事案,昨天有了最新进展。警方委托南京脑科医院司法鉴定所对肇事者王季进进行精神鉴定的结果显示,“王季进作案时患急性短暂性精神障碍,有限制刑事责任能力。”这一结果将对案件审理产生怎样的影响?有关当事各方对此又有何反应?扬子晚报记者昨天第一时间进行了探访。

  警方最新通报

  肇事者案发时患“急性短暂性精神障碍”

  昨晚9点24分,南京交警官方微博@南京交警发布了6·20案件的最新进展,具体如下:

  关于6·20案件后续情况的通报: 2015年6月20日13时53分许,在南京市秦淮区发生一起宝马轿车与多车相撞的交通事故,造成2人死亡、1人受伤,多车受损。犯罪嫌疑人王季进(男,35岁)因涉嫌交通肇事罪被南京市秦淮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根据犯罪嫌疑人王季进肇事前后异常表现,同时根据秦淮区人民检察院的要求,以及王季进妻子委托辩护律师的申请,警方于7月初委托南京脑科医院司法鉴定所对王季进“是否患有精神疾病,作案时是否具有刑事责任能力”进行司法鉴定,8月31日南京脑科医院司法鉴定所出具了司法鉴定意见书,鉴定意见为;“王季进作案时患急性短暂性精神障碍,有限制刑事责任能力。”

  目前,警方根据法律程序已将司法鉴定意见告知事故当事方,如事故当事方对鉴定意见有异议,可以提出补充鉴定或者重新鉴定的申请。

编辑:曹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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