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枪支认定标准曾经发生变化
1996年7月5日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的《枪支管理法》首次对枪支进行了定义,其第46条规定:“本法所称枪支,是指以火药或者压缩气体等为动力,利用管状器具发射金属弹丸或者其他物质,足以致人伤亡或者丧失知觉的各种枪支。”
2001年8月17日,公安部发布《公安机关涉案枪支弹药性能鉴定工作规定》,其中第三条规定:“对于不能发射制式(含军用、民用)枪支子弹的非制式枪支,按下列标准鉴定:将枪口置于距厚度为25.4mm的干燥松木板1米处射击,弹头穿透该松木板时,即可认为足以致人死亡;弹头或弹片卡在松木板上的,即可认为足以致人伤害。具有以上两种情形之一的,即可认定为枪支。”
这一标准在2010年12月发生了变化,公安部对《公安机关涉案枪支弹药性能鉴定工作规定》进行了修订,这也成为现行的枪支认定标准:当所发射弹丸的枪口比动能大于等于1.8焦耳/平方厘米时,一律认定为枪支。
内存
刑法修正案(九)将取消此类案件死刑
中国政法大学刑诉法教授洪道德认为,刑法修正案(九)取消了走私武器、弹药罪的死刑罪名,取消死刑之后这个罪名的最高徒刑就是无期徒刑。根据媒体的报道,刘为明被福建高院终审判处无期徒刑,他认为这属于“顶格判处”,法官有“照本宣科”的嫌疑,缺乏灵活性。“虽然刑法修正案(九)要到2015年11月1日起才开始施行,为什么不能等到11月1日之后再判处,如果审理期限到了,完全可以提前体现刑法修正案(九)的精神,我个人觉得判重了。”
对于刘为明购买仿真枪的事情,洪道德认为,仿真枪是公安部规定的,这个他不作评价,但福建高院应对外界公布涉案仿真枪支的鉴定情况。仿真枪的概念很宽泛,有的仿真枪可能比真枪都要厉害,因此不能仅仅通过名字来进行判定,“这个需要专业机构来评测,鉴定它的威力、杀伤力,看到底是仿真枪还是真枪”。
编辑:贾艳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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