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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检:被告人若被宣告无罪 追查检察官有无过失

国内 华商网-华商报 2015-09-29 06:59:37
[摘要]最高人民检察院28日下发《关于完善人民检察院司法责任制的若干意见》强调,检察人员应当对其履行检察职责的行为承担司法责任,在职责范围内对办案质量终身负责。

  最高人民检察院28日下发《关于完善人民检察院司法责任制的若干意见》强调,检察人员应当对其履行检察职责的行为承担司法责任,在职责范围内对办案质量终身负责。检察机关办理的案件发生被告人被宣告无罪,国家承担赔偿责任,确认发生冤假错案,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逃跑或死亡、伤残等情形的,一律启动问责机制,核查是否存在应予追究司法责任的情形。

  故意实施11种行为应承担司法责任

  意见规定,检察人员在司法办案中,故意实施11种行为之一的,应承担司法责任:包庇、放纵被举报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或使无罪的人受到刑事追究的;毁灭、伪造、变造或隐匿证据的;刑讯逼供、暴力取证或以其他非法方法获取证据的;违反规定剥夺、限制当事人、证人人身自由的;违反规定限制诉讼参与人行使诉讼权利,造成严重后果或恶劣影响的;超越刑事案件管辖范围初查、立案的;非法搜查或损毁当事人财物的;违法违规查封、扣押、冻结、保管、处理涉案财物的;对已经决定给予刑事赔偿的案件拒不赔偿或拖延赔偿的;违法违规使用武器、警械的;其他违反诉讼程序或司法办案规定,造成严重后果或恶劣影响的。

  造成8类后果应承担重大过失责任

  意见规定检察人员在司法办案工作中有重大过失,怠于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造成8类后果的,应承担司法责任:认定事实、适用法律出现重大错误,或案件被错误处理的;遗漏重要犯罪嫌疑人或重大罪行的;错误羁押或超期羁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涉案人员自杀、自伤、行凶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串供、毁证、逃跑的;举报控告材料或其他案件材料、扣押财物遗失、严重损毁的;举报控告材料内容或其他案件秘密泄露的;其他严重后果或恶劣影响等。

  检察官办案信息将全程留痕

  意见规定,负有监管职责的检察人员因故意或重大过失怠于行使或不当行使监督管理权,导致司法办案出现严重错误的,应承担相应司法责任。意见强调,检察官必须在司法一线办案,并对办案质量终身负责。检察官办案将实现办案信息网上录入、办案流程网上管理、办案活动网上监督,全面记录办案流程信息,全程、同步、动态监督办案活动,对案件办结后进行质量评查。

  据新华社

编辑:雷晓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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