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父亲撞死6岁女儿谁买单?法院判保险公司赔55万余元

社会新闻 新华网 2015-10-21 08:49:09
[摘要]丈夫驾驶单位车辆回家,在自家门口不慎将6岁的女儿撞死,妻子将丈夫和车辆所有人、保险公司等告上法庭,索赔损失。保险公司对事故认定书认定的事实及被告吴江某纺机厂在保险公司投保100万元商业险及不计免赔险的事实没有异议。

  法院判决:

  保险公司赔偿各项损失55万余元

  法院在审理后认为,根据原被告双方提供的证据及庭审陈述,可确认被告施某作为机动车驾驶人,在驾驶过程中疏于观察,在明知受害人在门口迎接自己的情况下,因操作不当将受害人撞倒,直接造成损害后果的发生。本案的受害人年仅6岁,对危险行为的认知和辨识存在缺失,对于父亲停车过程中可能发生的危险认识不足,受害人的母亲作为成年人应当能意识到危险的存在,监护时有疏忽,因此,被告施某应承担本起事故的主要责任,原告沈某承担次要责任。

  被告纺机厂作为车辆所有人,将车辆借给被告施某使用,并不存在过错,不需承担责任。经法院核实,本起交通事故所造成的损失为74万余元,其中包括精神损害抚慰金3万元。按照法律规定,被告保险公司在交强险死亡伤残项下赔偿原告方死亡赔偿金11万元,实际支出的医疗费565.67元。超过交强险部分的损失由事故责任人分担,负主要责任的被告施某承担超出交强险部分损失的70%,即444191.65元。由于涉案车辆在被告保险公司处投保了商业三者险,同时投保了不计免赔险,该损失由被告保险公司在商业三者险范围内赔偿。综上,保险公司共计赔偿各项损失55万余元。

编辑:贾艳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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