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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旅游条例二次修改 强迫游客购物拟最高罚50万

综合新闻 三秦网 作者:赵蕾 2015-11-18 06:55:21
[摘要]旅游,是很多现代人的生活必备,人们攒钱、攒时间纷纷出游,但是,被诱骗、强迫购物、挨宰等旅游中遇到的乱象,也让人糟心。为此,要求旅游景区及其周边的经营者针对旅游者提供的商品和服务,应当明码标价,标价内容应当真实、明确,字迹清晰,货签对位。

  旅游,是很多现代人的生活必备,人们攒钱、攒时间纷纷出游,但是,被诱骗、强迫购物、挨宰等旅游中遇到的乱象,也让人糟心。昨日,陕西省旅游条例二次修改后再次提交审议,里面结合身边旅游乱象,增加了很多针对性条款。
  诱骗强迫游客购物最高罚50万
  “去兵马俑千万不要相信火车站旁私人旅行车,他们会假装是旅游专线车,车票价和公交车价格一样,上车后会让先交门票钱,到景点可直接进去,可是各种隐形消费,真正要去的景点兵马俑还需另外付钱买票。”10月30日,网友“-岛Island”通过新浪微博提醒大家注意。
  为此,要求旅游景区及其周边的经营者针对旅游者提供的商品和服务,应当明码标价,标价内容应当真实、明确,字迹清晰,货签对位。不得使用欺骗性、误导性的语言、文字、图片、计量单位等方式,诱骗、强迫他人与其交易。
  旅游经营者如违反该规定,由县级以上旅游行政主管部门或者价格部门责令改正,未明码标价的,处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使用欺骗性、误导性的语言、文字、图片、计量单位等方式,诱骗、强迫他人与其交易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体经营者,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车友会、协会未经许可不得从事旅行社业务
  兴致勃勃加入车友会、协会,却不断被各种旅游产品推销烦扰。有的常委会组成人员提出,应对此类现象及企业事业单位为推销产品组织的旅游活动进行规范。修改稿为此增加规定,俱乐部、车友会、协会以及其他召集旅游者的单位和个人,未取得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的,不得从事旅行社业务。企业事业单位为推介、宣传产品等经营活动需要组织旅游的,应通过依法设立的旅行社进行,不得自行开展旅游活动从事旅行社业务。
  组织“驴友”穿越需提前5天备案
  “驴友”穿越山岭、攀登山峰进行健身探险旅游,容易发生意外安全事件,组织救援过程中,政府往往要动用大量人力、物力,有常委会组成人员提出,应对相关行为加强安全管理。修改稿为此增加规定:组织者应向参与者作出风险提示,并提前5日将活动时间、地点、路线、人员名单、保障措施、应急方案等在县级以上体育行政部门备案。
  违反该规定,将对组织者处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造成严重后果的,处5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罚款;给参与者造成损害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明知组织者未依法备案参与健身探险旅游活动,造成严重后果的,对参与者可处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冯梦冉本报记者赵蕾

编辑:秦一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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