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榆林公安局:12月至明年初在逃人员自首可宽大处理

滚动新闻 华商网-华商报 作者:郝锦龙 2015-12-03 17:20:04
[摘要]据了解,此份公告由榆林市公安局榆阳分局、榆阳区人民法院、榆阳区人民检察院共同发布,目的是为了贯彻落实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

  近日,华商记者从榆林市公安局榆阳分局了解到,为了给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改过自新、争取宽大处理的机会,在逃犯罪人员从2015年12月1日起至2016年1月31日向公安机关等部门投案自首,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犯罪较轻的可以免于处罚。

  据了解,此份公告由榆林市公安局榆阳分局、榆阳区人民法院、榆阳区人民检察院共同发布,目的是为了贯彻落实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依法惩处犯罪行为,维护社会稳定,保护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同时给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罪犯改过自新、宽大处理的机会。在逃人员向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或者所在单位、城乡基层组织等有关单位、组织投案自首,如实供述自己罪行,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法定最高刑在有期徒刑五年以下,且不属于法定不得取保候审或监视居住,可不采取羁押性强制措施。

  据榆阳分局的一名民警介绍,有以下情节的可以视为主动投案:犯罪嫌疑人委托他人先代为投案或者以信函等方式投案,本人随后到案,或者因形迹可疑被司法机关或者有关组织盘问、教育后,主动交代自己尚未被司法机关发觉的罪行;经亲友规劝、陪同投案,或者亲友主动报案后将犯罪人员送去投案;犯罪人员对于检举、揭发他人犯罪行为,经过查证属实后,或者提供重要线索,从而得以侦破其他案件,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该民警同时表示,对于窝藏、包庇犯罪分子,帮助犯罪分子毁灭、伪造证据,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同时鼓励、保护广大人民群众积极举报在逃犯罪人员,动员、规劝在台人员投案自首,对威胁、报复举报人、控告人,构成犯罪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举报电话:0912—3685110 、 3511909

  华商记者 郝锦龙

编辑:华商报供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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