与陪唱女孩发生口角后,西安市户县男子闫某找到介绍人想索回陪唱费,不想发生冲突,钱没要到还被砍成重伤。
今年5月20日晚,闫某和朋友在户县某KTV唱歌,期间闫某通过电话让温某联系陪唱人员,温某遂联系了女孩王某去陪唱。陪唱过程中,闫某与女孩发生口角,闫某将酒唾在女孩身上,女孩生气离开,并将此事告诉了温某。次日凌晨离开KTV后,闫某有了索回陪唱费的想法,并和朋友一起找到温某,在索要陪唱费的过程中,双方发生争执,温某用砍刀将闫某头部、腿部砍伤。经鉴定其伤情为重伤二级。案发后温某先后支付闫某医药费4.5万元,并投案自首。
案件审理过程中,闫某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经双方协商达成协议,温某除已支付的4.5万元外,再赔偿闫某医疗费、误工费等各项损失13万元,闫某对温某予以谅解。户县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温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重伤,已经构成故意伤害罪,判处其有期徒刑3年,缓刑5年。
华商记者 宁军
编辑:华商报供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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