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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知冲动毁人果园触刑法 费心奔波援助律师争和解

政企快线 华商网 2015-12-16 13:40:21
[摘要]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目前呈高发态势,纠纷双方稍不冷静,便容易转化为刑事案件。

  案件类型:刑事

  报送单位:礼泉县法律援助中心

  承办单位:礼泉县法律援助中心

  承办人员:礼泉县法律援助中心律师  刘军营

  【案情介绍】

  2014年3月一位皮肤被晒得黝黑、瘦小的年轻妇女邓某来到礼泉县法律援助中心寻求帮助。礼泉县法律援助中心按规定对邓某代理其夫祝某申请的法律援助的材料进行了审查,认为其符合法律援助条件,决定给予法律援助。礼泉县中心指派本中心擅长办理刑事案件的律师刘军营承办此案。接受指派后,刘律师先后六次去看守所会见祝某,详细了解案件的起因和细节。结合本案的案卷材料和相关的法律规定,刘律师梳理出本案三个需要解决的问题:

  第一,关于案件罪名的确定。在侦查和起诉阶段,公安和检察机关对本案的定性都是故意毁坏财物罪,但刘律师认为本案定为故意破坏生产经营罪更为妥当。因为对故意毁坏财物罪来说,行为人不具有非法占有或者其他个人目的,只是指故意毁坏或者损坏公私财物。而破坏生产经营罪的行为人,则是指出于泄愤报复或者其他个人目的,故意毁坏机器设备、残害耕畜等生产资料,最终破坏或阻碍他人的生产经营。祝某就是在协商不成的情况下,既为了泄愤报复也为使罗某不再继续在该承包地继续生产经营,而采取了毁坏他人果树的犯罪行为。

  第二,本案是否属于因民间矛盾纠纷引起的轻微刑事案件。为了弄清这个问题,办案律师刘军营深入祝某所在村组了解情况。原来,罗某被推掉的地块是从本村郑某名下转包的,而郑某又是从祝某之父名下转包的。祝某之父1992年与泔河水站签订了荒地承包合同,老人家用架子车一车一车拉土平整好这一大块荒地,使其变为耕地。该荒地承包合同早在2002年就已期满,双方后来也未再续签承包合同。但是,2002年之后祝某之父一直耕种该土地,泔河水站也未提出任何异议。后来祝某的父亲把其中的一部分转包给郑某,郑某又转包给了罗某耕种,这也难怪当初祝某为什么那么强硬地要求罗某解除土地承包合同。因此,该案是在土地承包经营权属不明的情况下发生的民间纠纷。

  第三,本案可以适用刑事诉讼和解程序。按照《刑事诉讼法》277条规定,因民间纠纷引起,涉嫌财产或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的犯罪案件,可能判处三年有期徒刑以下的被告人真诚悔罪,通过向被害人赔偿损失、赔礼道歉等方式获得被害人谅解,被害人自愿和解的,双方当事人可以和解。因此,祝某应当积极向受害人罗某进行民事赔偿,力争取得受害人的谅解,争取获得一个较轻的刑罚。

  在厘清了上述问题之后,刘律师先去与办案法官就罪名和是否属于民间纠纷的问题进行沟通,阐述自己的看法。然后征求祝某及妻子的意见,积极促成祝某与罗某和解。刘律师先后5次与受害人罗某接触,给他做思想工作。终于使祝某与罗某达成了民事赔偿协议:祝某向罗某道歉并赔偿18000元损失,罗某也为祝某出具了谅解书。2014年6月底,礼泉县人民法院法院刑事适用和解程序,以故意破坏生产经营罪判处祝某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期二年执行。

  祝某终于可以一边服刑,一边照顾年迈生病的父母和年幼的孩子。他表示一定要吸取教训,不再冲动、更不做违法的事情,好好生产经营,早日让家人过上好日子。

  【点评】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目前呈高发态势,纠纷双方稍不冷静,便容易转化为刑事案件。本案的祝某在土地承包经营权属不明的情况下,擅自推掉罗某的果园,造成对方11000元的经济损失,结果是害人害己。对于像本案这样因民间矛盾纠纷引发的轻微刑事案件,当事人应当积极适用刑事和解程序,通过道歉和赔偿,修复被犯罪行为损害的关系,争取一个相对较好的结果。

编辑:丁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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