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性质:民事
报送单位:岚皋县法律援助中心
承办单位:岚皋县法律援助中心
承 办 人:吴新成
案情介绍:
1981年下半年,胡某父亲从城关镇退休时,县人事局按照当时的政策规定,正常安排原告顶招就业。经人事局工作人员华某、胡某、李某具体办理相关手续,凭介绍手续胡某到岚皋县邮政局报到上班。胡某以顶招政策到岚皋县邮政局工作,身份属于正式职工,且依政策将户口从蔺河草垭农村迁往邮政局,成为城镇居民户口,享受与其他正式职工一样的粮油供应标准。
上班后,岚皋县邮政局安排原告具体从事信报投递、邮件运送工作,先后在城关镇、蔺河乡、芳流乡等地工作。1991年机构改革时,岚皋县邮政局指派人事科长口头通知,让胡某回家等候工作安排,接着又在1992年未征得胡某同意情况下,岚皋县邮政局与派出所、乡、村联系,将胡某非农户口从邮政局迁出,重新登记胡某为农业户口。胡某听从岚皋县邮政局的口头安排回家等候安排工作后,本人及配偶经常到岚皋县邮政局找领导询问工作安排情况,得到的答复是别着急、继续等着,工作是一定会安排的。这样边等边找,胡某的工作还是得不到解决。在等候邮政局安排工作的时间里,胡某身遭不幸,先后在2002年、2004年两次受伤,眼部、右手致残,使本就十分困难的家庭状况变得更加艰难。在胡某本人及配偶无数次找邮政局解决工作无果,岚皋县邮政局机构改革、变更交替行政领导成员,新领导回答的口气也渐渐地变得生硬。在此情况下,2006年后胡某及家人开始寻找邮政局工友、同事、当时经办胡某顶招工作的人事局工作人员、村文书出具证明,将胡某参加工作的时间、身份、农转非户口、工作表现及被告安排胡某回家等候安排的事实情节,分别给予证明澄清。胡某因身体原因,在维权过程中,主要委托配偶代为上访、跑路,参与县政府信访处理过程中的诉求表达。
2010年县信访联席会议办公室将胡某的信访要求转送岚皋县邮政局后,邮政局于2010年11月3日进行了书面答复,一改过去口头交谈时的口气,违背事实否认了胡某顶招正式职工身份、农转非户口,还首次声称将胡某以临时工清理辞退,拒不承担任何责任。2011年3月4日,胡某针对邮政局的错误答复意见,进一步阐明了自己的观点,后经多次协调,进展艰难。2013年9月13日胡某向县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县仲裁委以“岚劳仲案不字(2013)2号”作出不予受理通知。胡某只好向岚皋县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经过开庭审理,法院认为必须有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先行仲裁解决,如不撤诉将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无奈,胡某只好申请撤回起诉。然而,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仍然坚持不再受理胡某申请,认为法院可以依据查明事实,依法判决。
漫长的维权上访之路,胡某一走就是二十多年,原本年富力强的胡某,一路走来青春不再,疲惫不堪。经过二十多年的找单位、上访、仲裁、起诉,确认身份的劳动纠纷一直得不到解决,后经县综治委安排,指定由岚皋县法律援助中心给予法律援助。
接到指派后,岚皋县法律援助中心高度重视,中心主任亲自承办此案,第一时间与受援人胡某进行了再沟通,仔细梳理和认真分析案情。由于此案时间跨度大,证据收集比较难。因机构改革、领导变动等一系列政策更新,更是给本案增加了办案难度。经过分析、梳理、讨论,确定了相应的诉讼策略:首先是由代理人迅速对本案进行诉前调查,列出当年劳动纠纷发生后可能涉及到此事的单位和个人,逐一走访座谈,争取找到诉前调解的切入点和当事人的心里预期。其次是督促受援方尽可能多地收集证据,争取得到法院的支持和尽快作出判决。最后还要给受援人做好相关政策及法律法规的解释工作,给其造成的损失是由于政策更新、机构改革、工作不到位多方面原因造成的,甚至还存在受援人本身问题,促使受援人对本案结果不要期待过高等方面的思想教育工作。
通过查阅案件卷宗,代理人对案件事实有了更全面的了解。案件经过比较复杂,时间跨度大且涉案部门和人员较多,不仔细推敲,不深入调查取证,很难得到法院的支持。面对这些问题,代理人吴新成不敢懈怠,详细查阅案卷材料,迅速深入调查取证。他先后到邮政局、人社局、蔺河镇草垭村委会等单位走访调查,并通过相关途径寻找曾经与受援人一起工作过的老同事老领导沟通,阐明本案所涉及的法律责任和应考虑的人情世故,争取通过调查还原案件的真实情况。
通过前期的认真分析案情、深入调查取证等诉前准备工作,代理人将形成的书面材料递交法院,并提交了相关证据,诉请人民法院判令被告:1、确认原告自1981年至今与被告间的劳动关系;2、被告应根据劳动法相关规定,对原告一次性30万元的补偿或者自1991年至2014年按月500元标准计发生活补助费、完善养老保险手续,缴费至原告退休年龄领取养老保险,并按照工龄解除劳动关系,支付给原告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3、案件受理费费用由被告承 担。
岚皋县人民法院于2014年11月11日立案受理,同年12月22日在花里法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随后作出了“确认原告胡某与被告岚皋县邮政局自1983年至今存在劳动关系;案件受理费50元,由岚皋县邮政局负担。”的判决。
案件点评
由于此案时间跨度大,证据收集比较难,因机构改革、领导变动等一系列政策更新,更是给本案增加了办案难度。本案中,原告胡某1981年顶招到被告单位工作,属于当时国家政策允许的合法途径,是正式职工身份的工作人员。问题在于未及时安排后,原告本人及配偶经常到被告单位要求尽早落实新岗位,是被告单位一拖再拖,加之机构剥离、领导调整等原因,新任领导接手要了解、研究,越拖越难,最终形成了目前这种局面。在为胡某提供法律援助后,法律援助律师以认真的工作态度为受援人维权,争取到了较大的利益。尤其是在多次维权仲裁起诉无果矛盾激化时,积极协调各方关系,预防矛盾进一步升级,也避免了受援人家庭遭受更大的经济损失,运用法律手段最终成功维护了受援人的合法权益,使社会弱势群体的合法权益通过法律援助得到了最大的维护,也为法律援助这一党和政府关注的民生工程树立了良好地形象。
案列撰写者:吴新成
点 评 人:聂 斌
编辑:丁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