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性质:民事
报送单位:镇坪县法律援助中心
承办单位:镇坪县法律援助中心
承办人:易泽林
案情介绍:
2015年3月11日,省“法律服务进万村 推进法治到基层”工作组回访法律援助受援人刘某,刘激动地说:“感谢政府、感谢法律援助为我讨回了公道啊”!
家住镇坪县小曙河镇马镇村的刘某,于2001年11月,到河南省安阳市安阳县武祖洞铁矿区务工。11月8日,刘在采掘作业过程中被坍塌的矿石将右腿砸断,同时,致左食指、中指、无名指缺损,经鉴定,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刘某遂向安阳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申请,要求安阳钢铁集团公司及承包采矿劳务的个人承担工伤赔偿责任,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驳回了刘的申诉请求。刘不服裁决,向安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铁西区法院于2003年1月做出民事判决,判决承包采矿劳务的个人赔偿刘损失8.5万余元。因判决未确定安钢集团公司责任及安装假肢费用等其它损失,另外,承包采矿劳务的个人下落不明,判决确定的款项无法兑现,刘某遂向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了上诉。2004年,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原审判决程序违法,裁定将案件发回原审法院重审。2005年,殷都区法院(原安阳市铁西区法院更名)经重审后,驳回了刘某的诉讼请求。判决后,刘某奔波于安阳市、郑州市向有关单位反映情况未得到受理。从2010年10月开始,刘走上了去北京的上访之路。国家信访局通知镇坪县人民政府接回了刘某。为妥善处理刘某因工受伤索赔信访案件,政府指定县司法局负责该案件的协调处理,县司法局将案件交办给法律援助中心。
一、 案件受理
县法律援助中心接受任务后,安排镇坪县法律援助中心律师易泽林对刘某家庭状况进行了调查了解。经查,刘某原本是家庭主要劳力,因事故受伤致身体严重残疾,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受伤后不仅未得到任何补偿,而且自己还垫付了几千元的医疗费。十几年来,为工伤索赔四处奔波,家财耗尽,身心俱疲,妻子为此得了精神疾病,家庭极为贫困。刘某因工受伤得不到赔偿,可以按照法律程序解决,他家的经济状况又符合法律援助受援条件。镇坪县法律援助中心决定为刘某提供法律援助,指派易泽林律师承办这一案件。
二、案情分析及策略
受理案件后,办案律师向刘某了解了案件的详细情况,到河南省安阳市信访局、法院等部门调查、了解案件相关情况。经调查了解,感觉案件的办理难度很大。主要原因是:第一、刘某打工矿区采矿权属安钢集团。安钢集团的下属企业李珍矿业公司(无法人资格)将采矿劳务发包给公司待业青年,公司发包后又被各分包人层层转包,各分包人都是自然人,无劳务承包资格和开采证照,这就造成对工伤事故互相推卸责任,大多数甚至否认基本事实。武祖洞铁矿采区虽属安钢集团,各分包劳务承包人将采掘出的矿石交给公司,劳动场所和条件都是公司提供,但公司认为他们没有雇请刘某,所以拒绝承担工伤责任。安钢集团属河南省省属重点企业,关系复杂。第二、刘某受伤后申请了仲裁,向法院提起了诉讼,2005年安阳市殷都区法院做出判决后,刘某没有按法定程序上诉,该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按照未修改前的《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当事人对人民法院的生效裁决不服的可以在裁决生效后两年内向人民法院申请再审,刘某虽然多次到法院上访,但未按法定程序申请再审,因此当事人申请再审的时效已过。2005年殷都区法院判决驳回刘某诉讼请求的理由是不能按劳动争议为由请求工伤赔偿,按此判决的观点,刘某可以以人身损害赔偿为案由重新向法院提起诉讼,但刘没有以此案由提起诉讼。人身伤害赔偿的诉讼时效是一年,刘虽声称每年都在向有关部门反映,但现在拿不出证据证明诉讼时效已中止、中断,因此,现在以人身损害赔偿为案由提起诉讼风险极大。第三、刘某因工受伤发生在2001年,那时,《侵权责任法》、《工伤保险条例》、《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解释》等法律法规均未出台,要确保刘某得到赔偿,必须要安钢集团承担连带责任,所以案件法律关系比较复杂。
援助律师在分析案情后,提出了为规避诉讼时效风险,降低办案难度,可先依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向人民检察院申请抗诉的建议,如果经抗诉撤销了原审判决,就可以按正常程序主张工伤赔偿。该意见经当事人确认。易泽林律师在收集了大量证据后,代理刘某向河南省人民检察院申请抗诉,河南省检察院受理了请求抗诉申请,指令安阳市检察院向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抗诉。
三、诉讼阶段
安阳市人民检察院接到河南省检察院的指令后,依法向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抗诉,易泽林律师作为刘纪明的代理人参与了整个民事抗诉程序。在检察院抗诉程序中,易泽林律师与检察院办案人员相互协作,调查收集了刘某发生工伤事故时安钢集团的营业执照、采矿许可证、李珍矿业公司与承包人签订的合同等证据材料,所收集的证据证明了刘某是在安钢集团的采矿区域打工时受伤,承包人和分包人没有用人资质。经开庭审理,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撤销了殷都区人民法院的重审判决,将案件发回殷都区法院再次重审。易泽林律师又代理刘某参与了法院的重审,在重审程序中,代理律师向法庭提供了充分的证据和法律依据证明安钢集团应承担刘某工伤赔偿的连带责任,同时,在考虑新旧法律的具体适用的复杂性,对刘某原诉讼请求做了适当的变更,通过代理律师的努力,法院作出了由安钢集团承担连带赔偿刘某损失205302元(不包括残疾辅助器具费)的判决。安钢集团不服该判决,提出了上诉,易泽林律师又继续为刘某提供法律援助,给其代理二审诉讼。经代理律师的再次努力,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终审维持了殷都区法院的判决。2015年4月,刘某拿到了安钢集团公司支付的赔偿款205302元。为办理刘某工伤索赔案,援助律师先后7次到河南安阳调查取证、出庭,艰辛的付出赢得了社会的好评和当事人的满意。
案件简评
法律平等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但作为在外打工的农民工若得不到法律的特别保护,他们的权利和利益在受到侵害时往往处于无助境况,对他们的身心和家庭都会造成严重影响,这就需要由国家公权力支持他们运用法律武器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在这一案件中,就是政府提供的法律援助使当事人运用法律武器维护了自身合法权益,走出了生活的困境。在政府积极为外出农民工提供个案法律援助的同时,政府应通过宣传等方式提高农民工的维权意识,使他们有劳动合同意识,在权利受到侵害时,应按法定程序维护权益,不是走遥遥无期的上访路。
案例撰写人:易泽林
点评人:康平
编辑:丁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