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性质:民事
报送单位:陕西律师农民工维权工作总站
承办单位:陕西律师农民工维权工作总站
承办人:孙蓉
案情介绍:
吴云峰等4人分别于2007、2000、2006、2008年到中国人民解放军第四军医大学的校务部汽车队工作,职务为司机。十年左右兢兢业业的工作让他们对四医大产生了浓厚的感情,但四医大没有按规定给他们办理社会保险。
2014年7月,四医大口头通知吴云峰等4人放假,上班时间另行通知。他们回去后单位一直再未通知上班时间,遥遥无期的等待让他们不知所措。和单位的劳动关系没有解除,再另找工作不太合适,全家老小都指望着工资维持生活,这样等下去也不是办法。于是他们找到单位领导问何时能回去上班,领导始终没有给明确的答复,只让他们回去等消息。放假期间单位也没有支付生活费。
吴云峰等4人不懂法律不知如何办理。为了维护劳动权益,他们买来各种法律书籍学习,但仍感到仅通过自学法律书籍,还是不能应对诉讼,很多程序及实体上的问题还是弄不明白。他们想找专业的律师给他们代理,但经过咨询代理费都很高,他们根本拿不出那么多的钱。于是他们便在网上寻找法律帮助的途径。经过搜寻,了解到陕西律师农民工维权工作总站是专门为农民工提供法律援助的律师执业机构,经过电话咨询,他们到工作总站咨询并申请法律援助。
孙蓉律师接待了他们,并详细了解了案情。援助律师认为他们的情况比较紧急,法律援助申请当即被批准,援助律师迅速介入此案。
首先,援助律师与四医大的负责人联系,通过沟通律师感到他们再回去上班已没有可能,单位是想解除与他们的劳动关系但没有明确的表示和书面通知。
其次,援助律师让他们尽快找合适的工作的同时,到他们工资卡开卡银行调取了他们的工资流水单,积极收集对他们有利的相关证据,包括工作证、考勤表等等。援助律师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详细地计算了吴云峰等4人的各项赔偿费用,包括被拖欠的工资、放假期间的生活费、未签订劳动合同双倍工资差额、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等。因每个人的计算基数和计算方法都不一样,准确计算各项赔偿数额非常费时。援助律师加班加点给他们核算好了相关赔偿数额,代写了申诉状,将案件申诉至陕西省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
该委员会于2015年1月30日、3月10日、4月15三次开庭审理本案。庭审中,四医大的代理人辩称:吴云峰等4人2014年6月中旬起无故不到单位上班,未办理任何请假或离职手续,属于违反单位纪律无故离职,故而不应支付工资及生活费及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等。吴云峰等4人拒不与单位续订书面劳动合同,且之前已经订立过书面劳动合同,吴云峰等4人在单位的安排下继续提供劳动,应视为双方同意以原条件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故不应支付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双倍工资差额。
解除劳动关系的原因及未续签劳动合同是否应支付未签订劳动合同双倍工资成为本案的焦点问题。就吴云峰等4人解除劳动关系的原因,援助律师提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六条和《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三条均规定,因用人单位作出开除、除名、辞退、解除劳动合同、减少劳动报酬、计算劳动者工作年限等决定而发生劳动争议的,由用人单位负举证责任。作为管理者,用人单位始终处于主动地位,故用人单位应就其有关职工“自动离职”的事实负举证责任,用人单位不能举证证明的,由其承担不利后果。本案中,四医大通知吴云峰等4人放假,上班时间等候通知,此后便再无消息,现四医大辩称是4人无故不上班,自其主张的6月中旬到4人提起劳动仲裁已有六个月之久,四医大从未就4人所谓的无故不上班采取任何措施,没有做出任何处理或解除劳动关系通知,这一答辩理由不能成立。4人提起劳动仲裁前,双方的劳动关系并未解除,申请人也不能另行择业,根据《陕西省企业工资支付条例》规定,四医大应支付4人放假期间的生活费。在四医大通知放假后,既不发放生活费,也不通知上班时间,也不做出书面的解除劳动关系通知的情况下,吴云峰等4人只能申请劳动仲裁,申请解除劳动关系并要求支付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应当予以支持。
就劳动合同到期后未续签是否应支付未签订劳动合同双倍工资问题,援助律师提出:原劳动合同期限已经届满,这意味着该份劳动合同终止,合同中的权利义务关系不复存在,原有的劳动关系已经随着劳动合同的终止而消灭。用人单位的默认行为使双方开始了新的劳动关系,但双方并未就新劳动关系实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劳动合同法》施行后,与劳动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是用人单位的法定义务,所有用人单位应当与各自全体劳动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法律并未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曾经签订过劳动合同,但已实际履行完毕”的情形,可以免除用人单位的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义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十六条规定仅是对双方劳动关系的认定和对薪酬待遇的约定,并不能否定了劳动合同到期后续订的法律责任。因此,四医大应当承担支付未签劳动合同二倍工资的法定赔偿责任。
省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就本案的焦点问题多次开庭及调解,援助律师收集了有利于当事人的相关证据,据理力争。在多次调解无果的情况下,省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于2015年6月19日作出裁决书,裁决支持了吴云峰等4人要求四医大支付拖欠的工资、未签订劳动合同双倍工资差额、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的仲裁请求,支持了4人各项经济补偿金额共计144144元。
案件点评
近年来,随着《劳动合同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实施,劳动关系多元化,劳动者维权意识增强等因素的影响,劳动争议案件,尤其是涉及确认劳动关系、未签订劳动合同双倍工资、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欠薪、社会保险等关乎劳动者切身利益的劳动争议案件日益增多。劳动者在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单位的劳动纪律,要求与单位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注意收集能够证明其劳动关系及工资标准等事实的相关证据,在合法权益受到侵犯后及时依法维权。本案经过半年多的仲裁程序,经多次开庭及调解,援助律师做了大量的沟通协调、计算赔偿数额、开庭调解等工作,使吴云峰等4人最终拿到了胜诉裁决,最终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案例撰写者:孙蓉
点评人:孙蓉
编辑:丁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