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渭南一小区4部电梯被抵债停用 担保金入私人账户

渭南新闻 华商网-华商报 2015-12-17 06:37:37
[摘要]12月11日,位于渭南市区金水路的光运北欧青年城4号楼又有一家公司搬离,原因与此前搬走的多家租户一样— —电梯停用导致上下楼不便。原来该大楼的4部电梯因一起债务纠纷,被抵债给了他人。

  12月11日,位于渭南市区金水路的光运北欧青年城4号楼又有一家公司搬离,原因与此前搬走的多家租户一样——电梯停用导致上下楼不便。原来该大楼的4部电梯因一起债务纠纷,被抵债给了他人。而投建该楼的企业跟这场债务官司并无直接关系。

  光运公司:大楼四部电梯被抵债

  青年城4号楼由陕西光运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投建,共23层,其中4~10楼为写字间,11~23层原为酒店客房,由渭南北欧酒店管理有限公司承租。2013年4月22日,光运公司与北欧公司法人代表许某签订租赁合同,约定青年城4号楼的5部电梯由北欧公司负责联系、购买和安装,费用冲减房屋租赁费。

  “最终北欧公司只安了4部电梯,按约定这些电梯是属于我们公司财产。”光运公司负责人说,青年城4号楼的写字间原已全部租出,但因电梯被停用后,陆续有租户搬离,这对他们公司影响和损失较大。

  据了解,今年6月,因北欧公司许某与渭南一投资有限公司(简称投资公司)债务纠纷,双方闹上法庭。6月5日,作为原告的投资公司向受理此案的临渭区法院申请财产保全。6月9日,临渭区法院作出民事调解,7月2日执行裁定,4部电梯等物品以物抵债,偿还许某从投资公司处借的158万元款项。

  光运公司负责人说,这场官司与他们并无关系,但因为电梯被抵债给别人,这就对他们造成了影响。

  法院:担保金一事案卷中有记录

  对于北欧公司和投资公司的债务官司,光运公司负责人认为法院在办理中存在问题,首先是该大楼还有部分房屋已出售,所以电梯作为公用设施由全体业主共有,法院不应把电梯执行给投资公司;其次,原告投资公司本应向法院公户交纳的财产保全担保金,却汇入了该案人民陪审员孙某个人账户。

  根据光运公司提供的材料显示,6月5日,投资公司将31.6万元汇到孙某账户;6月26日,孙某又将这笔钱汇到投资公司账户,并在单据上写着“返还诉讼保全担保金”。

  昨日下午,华商报记者联系到孙某,他承认担保金确实是打到了其个人账户,并表示“我也不愿意让打到我的账户上,我也没有用过这笔钱。”孙某同时表示,具体情况已向法院及检察机关进行了说明。

  临渭区法院一名工作人员介绍,该院依法办理被告北欧公司和原告投资公司之间的债务官司,执行阶段,许某与投资公司达成和解,同意用电梯等物品抵债,且许某提供了购买合同、发票等证明,其所在公司还提供书面材料证明电梯是该公司财产,且光运公司也没有对电梯的归属提出异议。同时,该院的执行裁定,只是从程序上对案件进行了完结,并没有对电梯的归属权进行确认,如光运公司有异议,可以另案申请,但光运公司对此拒绝。

  该工作人员还证实,原告投资公司提出财产保全申请后,确实将31.6万元的担保金汇入了该案人民陪审员孙某的账户。“当时因为是在高新法庭办理,原告当事人着急办理保全申请,为方便就让把担保金暂时打到了陪审员个人账户,这在案卷中都有记录。”该工作人员说,随后已将担保金返还给原告。

  律师:担保金汇个人账户违规

  对此,陕西志辰律师事务所主任姚凯文表示,根据案件情况来看,北欧公司用电梯冲抵了应付给光运公司的租赁费,又通过法院将电梯抵债,怀疑该公司涉嫌虚假诉讼。同时,法院的执行也有不合适的地方,电梯属于整个大楼的安装工程,且安装在先,虽然是由承租方安装并冲减租赁费,但这只是付款方式发生了改变,不影响电梯是楼体不可分割组成部分的事实,法院的做法影响了其他业主的使用权和管理权。

  另外,根据相关规定,财产保全担保金必须汇入公户,“而法院为方便让将担保金打到私人账户的做法,也是违规的。”

  华商报记者了解到,针对光运公司反映临渭区法院违规办案一事,渭南市检察院现已介入调查。 华商报记者 杨托

编辑:雷晓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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