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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发“碰口费”收费规定 省人大代表认为违法

西安新闻 华商网-华商报 作者:陈琳 2016-01-27 07:18:37
[摘要]“虽是限价规定,实际成供热企业收‘碰口费’的借口。”颜明说:“这两个文件所列的收费事项,在并没列入省级《定价目录》的情况下,以市政府办公厅名义发布的收费规定是不合法的。”

  已连续3年提交建议,呼吁西安市政府彻底取缔供热管网建设费(“碰口费”),但始终得不到满意的结果。10位省人大代表日前向大会递交联名议案,请求省人大常委会对西安“碰口费”有关规定进行合法性审查。

  背景:已连续3年建议取缔“碰口费”

  “碰口费”是指包括入网费、开口费、管网建设费、管网材料费、热交换站建设费等为了接入市政集中供热管网需要交纳的费用,即使热力站点与小区一墙之隔,没交“碰口费”就接不进市政管网。去年11月23日,华商报原点周刊曾报道《西安“碰口费”死结》。

  昨日上午,议案牵头人、省人大代表、西安立丰企业集团董事长颜明接受华商报记者采访时说,自2013年当上省人大代表后,他每年两会都要提交彻底取缔“碰口费”的建议,去年6月,西安市政府复函称,由于供热收费价格低于生产成本,因此允许供热企业收取“热源配置费”(“碰口费”)弥补热价不足,并正向省政府申请实行特殊政策。

  质疑:无定价目录“碰口费”合法吗?

  在颜明等代表看来“碰口费”的设立于法无据。

  2013年、2014年西安市政府连续下发市政发(2013)52号文件和市政发(2014)52号文件,以治污减霾为由对“集中供热管网建设收费标准”作出限价规定:城六区及开发区的新扩建项目供热管网收费不得高于98元/平方米。

  “虽是限价规定,实际成供热企业收‘碰口费’的借口。”颜明说:“这两个文件所列的收费事项,在并没列入省级《定价目录》的情况下,以市政府办公厅名义发布的收费规定是不合法的。”

  《价格法》第19、20条规定,政府指导价和政府定价的具体定价权限和适用范围,以中央和地方政府定价目录为依据,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以下的各级地方人民政府不得指定定价目录。而在历年陕西省定价目录中没有供热管网建设费。而且2011年省物价局和西安市物价局曾明文规定,供热单位不得以入网费、开口费等名义收取除热价之外的费用。

  对行政权力来说,法无授权不可为,议案质疑,西安市政府两份文件规定的收费标准,属于行政越权,应属无效。此外,2011年市物价局发文不让收“碰口费”,2013年后市政府两份52号文件却给“碰口费”限价,本身已影响到政府的公信力。

  算账:“碰口费”是自建供暖十倍多

  西安官方的回复称,目前西安市集中供热设施建设资金来源主要有两个渠道:一是城市配套费中供热公网建设资金(18元/平方米);二是由供热企业自行向用户收取热源配置费(即“碰口费”),据测算,大部分国有供热企业供热成本约为每平方米8-9元,民营的成本略低些,而西安市的集中供热价格是5.8元/平方米(其中小区物业收0.5元/平方米),形成价格倒挂,供热越多亏损越大。

  但颜明等代表认为,供暖属公共产品,已有的“产品成本(5.3元/平方米)+配套费(18元/平方米)+财政补贴”本应全部涵盖了企业的运行成本,如果不能涵盖,就是定价或补贴的问题,应在举行广泛听证后按照法律法规的要求予以调价,而不是再立名目额外收费。

  值得注意的是,就在企业一直叫喊亏损的同时,近年来煤价已由2008年最高每吨近800元,一路回落至目前250元左右,而热价却从2008年的4.8元/平方米提高到5.8元/平方米。颜明说,“华商报去年曾报道,城西昆明时光小区一个40万平方米的住宅小区,周边3家供热企业争着供热一事也令人费解,既然供得越多越亏损,为何还要争着做这个赔本买卖?”

  代表们调研发现,南郊“联盟新城”小区有40万平方米的采暖面积,与明德热力站仅一墙之隔,碰口费报价“131-145元/平方米,总价高达5240-5800万元。”而小区自建一个燃气供热中心也不过500万元,差价之大令人质疑。

  建议:审查“碰口费”限价文件合法性

  2015年中央经济工作会议明确提出,“降低制度性交易成本,清理各种不合理收费”,而2012年以来,西安许多小区燃煤锅炉被拆掉,接入集中供热管网,“碰口费”矛盾便频频发生。至今仍有不少小区因交不上“碰口费”,居民只能在家挨冷受冻。

  省人大代表联名提交的这份议案请求省人大常委会成立调查委员会,专项审查西安市两个52号文规定供热管网建设费的合法性,如不合法,建议责成废止相关规定,立即停止侵害消费者权益的收费行为。颜明说,“只要西安的‘碰口费’不取缔,我就会一直呼吁下去。” 华商报记者 陈琳

  “碰口费”的前世今生

  1986年国发(1986)22号文件有“城市集中供热的建设资金,可采取多种渠道解决”,其中一个渠道就是“向受益单位集资”。

  1992年,建设部《城市集中供热当前产业政策实施办法》明确“城市集中供热项目可按受益、自愿、合理负担的原则实行社会集资,所筹集的资金要做到专款专用”。

  2001年《国家计委、财政部关于全面整顿住房建设收费取消部分收费项目的通知》中,“取消与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重复收取的水、电、气、热、道路以及其他各种名目的专项配套费”。

  2002年6月,《财政部关于公布取消部分政府性基金项目的通知》,明确取消了陕西城市集中供热建设费,同时要求“凡属于企业生产发展所需要的资金,由企业按照有关规定自行解决或通过资本市场筹资解决”。根据财政部精神,陕西省政府取消了城市集中供热建设费。政府性收费叫停后,西安市集中供热建设项目、还贷资金无法落实。“碰口费”转变为由热力企业“悄悄”收取。

  2005年7月11日,西安市政府办公厅转发了西安市物价局、财政局《关于收取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有关问题的规定》的通知,规定城市配套费12%用于城市集中供热公网建设。该标准从2005年7月15日起执行。

  2011年,陕西省物价局第146号文件和西安市物价局第178号文件中规定,热力企业除热价外,不得以入网费、开口费、支线管网建设费等名义向各类用户收取其他费用。

编辑:秦一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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