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愿赡养双亲、离婚后不支付抚养费、撞伤幼童后不赔偿损失……全省法院为期两个半月的“涉民生案件集中执行”行动中,多起典型案例被曝光。
集中执行9类涉民生案件 两个半月执结7500余万
去年12月1日起至今年2月15日,省高院在全省法院组织开展了“涉民生案件集中执行”行动,集中执行追索劳动报酬、赡养费、扶养费、抚养费、抚恤金、医疗损害赔偿、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工伤赔偿等9类案件。
执行行动期间,全省各级法院对各类涉民生案件实行优先立案、优先执行、优先兑付执行款。运用执行指挥中心和网络执行查控系统,主动查找被执行银行存款等财产信息,集中对财产线索进行调查核实。采取罚款、拘留、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限制出境、限制高消费、追究刑事责任等措施,加大对规避、执行行为的惩戒力度。对被执行确无履行能力、申请执行人生活困难的,依法及时进行司法救助。活动开展以来,全省三级法院共执结各类涉民生案件1901件,执结金额7523.90万元,司法救助306案366人,救助金额552.5万元。同时,省高院从其中选取了数起典型案例向社会公布。
不赡养双亲 夫妻俩被法官叫到病母床前
和某系户县某村村民,家庭经济条件较好,其兄弟姐妹3人,和某排行老二,与父母共同生活居住。和某母亲患病卧床,生活不能自理,因父母与妻子矛盾突出,和某对父母生活少有照顾,其他兄弟姊妹平日也对父母少有看望。和某父母向法院起诉,要求和某承担赡养义务。判决生效后,和某向户县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执行中,执行法官传唤和某到庭,并特意要求和某与妻子共同到庭,向二人反复做思想工作,执行法官与和某夫妻一起到卧床的和母床前,和某妻子将案件款递到老人手中,并主动向老人表示,以后他们一定多加照顾。
男子开修理厂却不付前妻抚养费 被拘15日
洛川县法院调解书确认,男子张某支付前妻路某(育有一儿一女)抚养费、教育费共计14150元。立案执行后,执行人员多次打电话,去张某家里找本人无果。去年9月15日,法官在修理厂找到张某,将其带至法院执行局,并现场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要求履行抚养费14150元。张某打电话将现任妻子郑某叫到法院,郑某到法院后破口大骂,将不满周岁的女儿强留法院,干扰司法,法院人员被迫照顾张某的孩子一天。在对张某的修理厂进行调查时发现,张某有能力履行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法院决定对其进行司法拘留15日并罚款3000元。拘留后,张某认识到了自己错误,主动向法院上缴案件款及3000元罚款。
法院表示,被执行人张某在履行法定义务时,抗拒执行,唆使妻子将不满周岁的女儿强留法院,严重干扰法院工作秩序,对其采取拘留和罚款符合法律规定。
公司亏损拖欠工资 区人大代表被拘留
张某等17人是宝鸡市宏瑞工贸有限公司员工。因公司经营亏损,17名员工工资、加班费等共计13.2万元被拖欠。仲裁机关作出生效仲裁裁决后,17名申请执行人向法院申请执行。该案申请执行人多,涉及劳动报酬等民生问题,而被执行人系加工企业,经营困难且负债较大,生产设备因涉案多,均被其他法院查封、冻结,公司法定代表人系金台区人大代表。案件立案后,陈仓区法院研究执行方案,调配执行力量。查封被执行人财产(钢板)、冻结被执行人公司账户,并向金台区人大汇报,报批对被执行人法定代表人采取强制拘留措施。最终通过变卖查封财产,履行了执行案款,案件执行完毕。
欠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 发出限高令仍不还款
汉中建友劳务有限公司申请执行陕西秦吉建设有限责任公司工程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汉中仲裁委作出裁决书确定秦吉公司应支付建友公司工程款、农民工工资共计51万余元。汉中中院立案执行后,秦吉公司未主动履行义务,汉中中院将秦吉公司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对法定代表人发出限制高消费令,但被执行人仍未偿还欠款。汉中中院通过执行“点对点”查询系统,查明秦吉公司在西安某银行开立存款账户,迅速冻结并扣划了47万余元。同时向秦吉公司法定代表人乔某释明拒不履行的法律后果,该公司迫于执行压力,主动将剩余款项全部汇入法院。
撞伤幼童被判两年 未赔偿两次被拘再次获刑
2008年6月20日,王某驾驶未登记的两轮摩托车撞伤3岁幼童任某,致其头部重伤、三级伤残。2009年9月,洋县法院以交通肇事罪判处王某有期徒刑两年6个月。2011年刑满后,王某外出打工。2014年3月,洋县法院刑事附带民事判决王某承担任某经济损失45万余元,除已支付3万余元,再赔偿42万余元。2014年12月,任某向洋县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立案后王某拒不履行义务,被司法拘留15日。2015年2月,王某在交纳执行款1.2万元后又逃避执行,躲避执行人员。同年3月,任某被发现后再次被拘留15日。期间,执行人员先后到王某居住的村组、车管、保险、房管等多部门及洋县各银行查询财产线索未果,又到公安部门查询王某通话记录、外出活动轨迹,并到西安等工地调查,证实王某曾领过1.3万余元工资。同年5月20日,洋县法院以王某涉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移送公安机关侦查。同年6月5日,王某交纳执行款8000元。同年11月23日,洋县法院以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判处王某有期徒刑8个月。
据悉,2015年10月,洋县县政府决定由洋县民政部门每年出资3万余元,将任某送汉中市福利院上学,供养到18周岁止。
华商记者 宁军
编辑:华商报供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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