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 DNA鉴定母女关系 与舅舅联手获40万赔偿
一直到次日下午,赵某霞仍未回家,欧师傅开始着急,赶紧报警,同时电话联系赵某霞的姑姑,希望家属帮忙一起寻找。
就在这个节骨眼上,渭滨交警的一份“认尸启事”引起了派出所民警的注意,怀疑被撞者就是赵某霞。随后赵某霞的姑姑、弟弟和妹妹都赶到了交警队。经过辨认,死者正是52岁的赵某霞。警方告诉家属,6月8日晚9时许,在宝鸡市滨河路大道人行观光吊桥附近,赵某霞横穿马路时被一辆由东向西行驶的机动车碰撞,抢救无效死亡。事故认定司机方负主要责任。
通过赵某霞亲属和欧师傅提供的相关线索,交警联系到了赵某霞的两个女儿。负责处理事故的警官告诉华商报记者,由于赵某霞的父母均已过世,从法律角度上其直系亲属首先是子女。
但还有个难题,出生于1986年和1988年的郭家姐妹,已记不得母亲的样子。毕竟母亲离家时,她们还只是4岁和2岁的孩子。出于慎重,警方对郭家姐妹和死者之间的关系做了DNA亲缘鉴定。2015年6月,鉴定证实了她们间的母女关系。
赵某霞的二弟说:“二十多年没见面,突然出现两个女子喊自己舅舅,一时间有点很不适应”。舅舅外甥女坐在一起,开始商讨如何向肇事方讨说法。按照舅舅的说法,当时外甥女承诺赔偿金到手后一定会“合理分配”。
一番商议后,舅舅外甥女开始“双管齐下”。一方面,郭家姐妹与当地一家律师事务所签署了代理合同,委托其向肇事方索赔。另一方面,两个舅舅带着亲友到肇事者家给对方施压。
“双管齐下”很快有了效果,肇事方同意一次性支付给郭家姐妹40万元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2015年7月8日,双方签署“赔偿协议书”。按照舅舅的说法,虽然姐姐不在了,两个外甥女和自己毕竟有血缘关系,“以后也算是亲戚了”。
4 郭家姐妹独占赔偿金母亲“老伴”认为不公起诉
让俩舅舅没想到的是,从交警队拿到40万元后,俩外甥女仅给两个舅舅付了2.1万元丧葬费,死亡赔偿金的分配压根没提,“钱一拿到手,对我们的态度也就变了,以前的亲热也没有了。”
2015年7月,由于拿到赔偿金后,拒绝支付律师费,曾被委托讨要赔偿的律师事务所也将两姐妹起诉到了法院。
该事务所的起诉书称:2015年6月23日同郭家姐妹签订代理合同和授权委托书,协商代理费为25000元。二被告以经济紧张为由,先期支付1万元,剩余15000元承诺一个月内付清。律师事务所在帮委托人讨要赔偿款中做了大量代理工作,并主持双方调解。但事情后期,委托人为逃避欠的代理费,在有意不让律师知道的情况下,同肇事方签署赔偿协议并领款,却拒不支付所欠代理费。
该所认为“二原告缺乏法律意识,不尽赡养义务,只想索取赔偿款的权利。现拿到赔偿款后,拒不支付欠下的代理费。实属无诚、无信”。2015年10月,渭滨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判令郭家姐妹支付律师15000元代理费。后者不服,遂向宝鸡市中院上诉。二审目前尚未开庭。
负责事故处理的警官也很为难,他告诉华商报记者,给死者和郭家姐妹做DNA鉴定前,郭家姐妹答应承担鉴定费,但事后却拒绝支付。
同时将郭家姐妹告上法庭的还有欧师傅。
欧师傅说,自己和赵某霞虽然不是合法夫妻,但两人在一起生活了8年,这些年自己一直照顾赵某霞,带着她看病求医。欧师傅认为,郭家姐妹虽然是死者的法定继承人,但两人自小就没有和母亲一起生活,成年后也没尽过照顾、赡养母亲的义务。欧师傅说自己有退休金,和赵某霞生活多年主要是一种情分,本和金钱无关。但看到郭家姐妹如此轻易独占了母亲的死亡赔偿金,他认为这于自己和赵家其他亲属不公。
“郭家姐妹从小就离开了母亲,和母亲之间仅有血缘关系,这种继承合法,但有些不合理。”欧师傅说。2015年8月初,欧师傅一纸诉状将郭家姐妹告上法庭,要求法院对继承利益进行划分。
也许是意识到有点不妥,也许是感激欧师傅对母亲多年照顾,法院尚未开庭,郭家姐妹主动给欧师傅送来6万元,后者随即撤诉。双方就此签署了“和解协议”。
5 五亲属也要分赔偿金 法院判决“适当补偿”
经过一番家庭会议商讨,赵某霞的弟弟妹妹以及姑姑五人,也将郭家姐妹起诉到了法院。理由为:五人对死者赵某霞生前都尽了较大的抚养义务,二被告虽然是死者的女儿,但没尽过丝毫的赡养义务。
赵家五亲属的起诉书称:“二被告虽然系赵某霞女儿,但对母亲赵某霞早已遗弃。二被告自幼与母亲没有一起生活。成年成家后,也从未在物质上、精神上对母亲给予关爱,母亲的死活二被告更是从未关心……”
五人请求法院,返还自己应得的赵某霞死亡赔偿金16万元,并认为二被告不享有继承权。
法庭上,五原告向法官提交了若干村民的证言,证明两被告成年后从没有来探望、照顾过母亲,赵某霞离婚后的生活以及就医,大都由父母和弟弟妹妹以及姑姑等人照应。
社区居委会书面证明也称:“赵某霞曾先后多次找过两个成年后的女儿,但两个女儿听信其父之言,都绝情地将其赶出,更没有尽任何赡养义务。”
2015年底,法院做出一审判决:认为赵家五名亲属诉郭家姐妹“有赡养能力而拒不赡养母亲”的情形不存在,不构成对母亲的遗弃。结合实际案情,郭家姐妹应在原已支付给赵家两弟弟21000元的基础上,再支付原告赵家三兄妹25000元。
法庭认为赵家两个姑姑当年对赵某霞的探望照顾,属于亲戚之间的正常走动,属于人之常情,不应分割赔偿金。
编辑:白玫
相关热词搜索: 赔偿金
上一篇:宝鸡女子买苹果6plus无法通话 商家被判全额退款 下一篇:16万元新车才开2天出故障 4S店:再出问题换新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