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驾驶证自学直考4月在宝鸡实施 有啥要求?咋申请?

综合新闻 华商网-华商报 2016-03-09 07:06:00
[摘要]2月26日,公安部宣布宝鸡作为全国机动车驾驶证自学直考试点16个城市之一,也是陕西省唯一一个试点城市,将于4月1日开展此项工作。

  2月26日,公安部宣布宝鸡作为全国机动车驾驶证自学直考试点16个城市之一,也是陕西省唯一一个试点城市,将于4月1日开展此项工作。3月8日,华商报记者采访宝鸡市公安局交警支队车辆管理所,请该业务负责人为市民答疑解惑。

  对自学直考人员无学时要求

  宝鸡市公安局交警支队车辆管理所副所长张松华说,自学直考是指申请小型汽车、小型自动挡汽车驾驶证的人员,使用加装安全辅助装置的自备机动车,在具备安全驾驶经历等条件的人员随车指导下,按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指定的路线、时间学习驾驶技能,直接申请驾驶证考试。

  据了解,自学直考的年龄条件:年满18周岁以上,70周岁以下。其中,残疾人只要符合公安部《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身体条件的也可以申请。自学直考受理窗口在宝鸡市车管所综合业务办证大厅业务受理窗口。

  目前,对自学直考人员学时没有要求。自学直考只收取各科目考试费:科目一考试费60元、科目二考试费300元、科目三考试费160元、工本费10元,共计530元。

  尤其需要注意的是,宝鸡市区驾校收取的学车、考试费用为3400-3500元,自学直考少了驾校的培训费、杂费,但考虑到改装车辆、聘请指导人员、车辆油耗等费用,目前具体花费尚无法估计。

  训练车辆得装安全辅助装置

  自学直考首先限定随车指导人员:随车指导人员应当取得相应或者更高准驾车型驾驶证五年以上,没有吸食毒品记录,未发生驾驶机动车造成人员死亡的交通责任事故或者造成人员重伤负主要以上责任的交通事故,没有记满12分或者驾驶证被吊销记录,没有违规随车指导行为记录。其次,限定训练车辆,自学用车应为非营运小型汽车或者小型自动挡汽车,在自学直考申请地注册登记,并加装副制动装置、辅助后视镜等安全辅助装置,完成加装后经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合格。自学用车应当按规定投保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等相关保险。

  车辆和人员必须一一对应

  据了解,宝鸡市公安局交警支队车辆管理所建立学车专用标识管理制度,科目一考试合格后,自学直考人员和随车指导人员共同向车辆管理所免费领取学习驾驶证明和学车专用标识。自学人员按照随车指导人员的指导,在道路上学习驾驶,应携带学习驾驶证明,在限定训练车辆前后放置、粘贴学车专用标识。学习驾驶证明的有效期为3年。有效期内若未完成考试,已考试合格的科目成绩作废,可以重新申请。

  张松华提醒,车辆和人员必须一一对应,一个学车专用标识在规定时间内只允许签注一名自学人员、一名随车指导人员、一辆自学用车。随车指导人员不得用自学用车从事经营性驾驶教学活动。

  交通高峰时段不能上路学车

  在道路上学习驾驶,应当按照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指定的路线进行,不得将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学校周边道路作为学习驾驶路线。0时至5时、道路交通高峰时段不得作为学习驾驶时间。

  宝鸡市区自学直考训练路段目前有三条,分别在高新大道东段(高新十八路附近)、晁峪路段、蟠龙大道。各县区均设一条线路。目前,正在报请支队审批。

  出事故得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自学人员在随车指导人员指导下发生交通违法行为的,对随车指导人员予以处罚。自学人员有未取得学习驾驶证明、学习驾驶证明超过有效期、无具备资格人员随车指导等行为的,按照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机动车违法行为,对自学人员处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可并处15日以下拘留。

  属于将机动车交由自学人员驾驶的,对行为人处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可并处吊销机动车驾驶证。违反以上规定的随车指导人员的驾驶证和车辆信息将录入公安交通管理综合应用平台,禁止其再次申请自学直考业务。学习驾驶期间发生交通事故的,依法由随车指导人员承担责任,无具备资格人员指导的自学人员自行承担法律责任。

  交警12个答疑解惑

  不能用自备车参加考试

  1.已经签注过的随车指导人员或者自学用车,需要培训另一名自学人员的怎么办?

  答:自学人员已取得驾驶证,上次签注学车标识已注销且自上次签注之日起3个月后,方可重新领取学车专用标识。

  2.终止自学练车后可否选择驾校学习驾驶?

  答:可以。

  3. 已在驾校学习的人,能否申请转为自学驾驶?

  答:可以。

  4.非宝鸡户口的人员是否可以申请自学直考?

  答:可以,但应先取得居住证。

  5.可以通过哪些方式自主预约考试?

  答:可通过互联网交通安全综合服务管理平台、考试的服务窗口、拨打车管所电话等多种方式预约考试。

  6.宝鸡市自学直考训练场地有哪些?

  答:全市所有符合标准要求的驾校科目二训练场地。

  7.对外开放的训练场地是否收取费用?

  答:允许收取费用。

  8. 科目二、科目三考试不合格间隔多长时间可以重新预约?

  答:每个科目考试一次,考试不合格的,可以当场补考一次。不参加补考或者补考仍不合格的,本次考试终止,考生应当在十日后重新预约。

  9.科目二和科目三道路驾驶技能考试有预约次数限制吗?

  答:在学习驾驶技能证明有效期内,科目二和科目三道路驾驶技能考试预约考试的次数均不得超过5次。第五次预约考试仍不合格的,已考试合格的其他科目成绩作废。

  10. 预约成功后未按时参加考试是否计考试次数?

  答:按缺考处理,计考试次数1次。

  11. 学员能否使用自备车辆参加考试?

  答:不能。应当使用考场专用考试车辆参加考试。

  12. 自学车辆发生交通事故保险公司是否予以理赔?

  答:按照相关规定,在学习驾驶中发生交通事故的根据《自学直考管理规定》应当由保险公司予以理赔。 本组稿件由华商报记者 张超 采写

编辑:雷晓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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