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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子精神失常时被颁离婚证 状告民政局胜诉

滚动新闻 华商网-华商报 作者:卿荣波 2016-03-13 17:44:43
[摘要]刘丽(化名)怎么也想不到,相濡以沫近二十年的丈夫竟然趁她神志不清时带她到民政局离婚。而民政局,也真的给他们办理了离婚手续。

  刘丽(化名)怎么也想不到,相濡以沫近二十年的丈夫竟然趁她神志不清时带她到民政局离婚。而民政局,也真的给他们办理了离婚手续。

  妻子患精神疾病 丈夫隐瞒病情与其离婚

  刘丽家住未央区,今年44岁,1997年经人介绍认识了同村一小伙,同年二人结婚。次年,两人的女儿出生,两人感情也一直很和睦。

  2006年,在外务工的丈夫因过失致人死亡,被判处4年有期徒刑。丈夫进了监狱,刘丽强忍悲痛独自支撑整个家庭。

  丈夫提前出狱了,刘丽却发现自己的注意力开始不集中,偶尔还出现幻觉。刘丽说,这也和丈夫入狱,她受了刺激有关。2014年11月,丈夫未征得刘丽母亲的同意,带着几乎没有行为能力的刘丽前往未央区民政局登记离婚,并顺利领取了离婚证。

  为家庭辛苦了近20年,怎么说离婚就离婚?这让刘丽以及她的娘家人怎么都想不通。

  不认可离婚登记 状告民政局

  刘丽不服未央区民政局婚姻登记处颁发的离婚证书,于2015年4月17日将未央区民政局告上法庭。

  刘丽称,2014年11月20日,丈夫未征得她母亲的同意,向未央区民政局隐瞒了其患有精神疾病的情况。未央区民政局在不了解其患病的情况下,对两人进行了离婚登记并颁发了离婚证书。

  对于指控,未央区民政局辩称,颁发离婚证书的过程符合法定程序,工作人员是在核定材料并对双方进行了必要询问后,认为双方符合离婚条件,才准予离婚登记的。

  刘丽的丈夫称,其与刘丽去民政局办理离婚登记时不知道她患有精神疾病。

  民政局违反法定程序 法院判离婚证书无效

  未央区人民法院经审理查明,刘丽患有精神分裂症,其目前属于慢性衰退病程,没有行为能力,其本人任何权利都应由其监护人代理行使。慢性衰退性精神分裂患者其新近的任何商业协议,离婚协议及财产分配协议等不具备其效能。

  13日,华商记者了解到,法院认为,在原告刘丽客观上不能完全真实表达自己意愿的情况下,对双方的离婚登记申请予以受理审查并登记颁证,违反了法定程序,该离婚登记不能成立。

  综上,未央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撤销被告西安未央区民政局向原告刘丽和其丈夫颁发的离婚证书。

  华商记者 卿荣波 实习生 李艺

编辑:华商报供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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