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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居面临法律地位尴尬 5忠告告诫同居男女

原点周刊 2016-04-18 06:33: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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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今年3月1日起,我国首部《反家暴法》正式实施。新法第三十七条规定,“家庭成员以外共同生活的人之间实施的暴力行为,参照本法规定执行。”这意味着,恋爱同居,离婚后同居等同居暴力,也适用于《反家暴法》。而这一法律也再次让人注意到了这样一个尴尬的群体——同居人群。他们有着夫妻之实,却没有夫妻的名分,由此带来了一系列问题,有人为他们提出了5项忠告。

  案例1同居时遇“家暴”患上精神病

  法律援助刚启动人却失联

  提起因同居而引发的维权案,律师夏晓静久久不能释怀。面对华商报记者,她眼睛红润,叙述中几度哽咽。“我的维权对象徐某被同居男人打得遍体鳞伤,切断了与外界的联系,连援助都中断了……我不知道她现在境况如何,我真的很痛苦……”

  夏晓静是陕西丰瑞律师事务所律师,十多年来长期关注婚姻案件,多次被陕西省妇联指派为处于弱势的妇女维权。

  她讲述的徐某,生于1975年5月,陕西咸阳旬邑人,1993年6月经人介绍与邻村的薛某认识。薛某大她两岁,一次约会过程中,薛某强行与她发生了性关系。徐某不同意继续交往,却遭到了薛某的威胁,最终只得答应了薛某,并搬到西安和薛某同居,开始了“婚姻”生活。当时的徐某还不符合法定结婚年龄。

  同居期间,徐某经常遭到薛某殴打,1994年2月,他们生下一子取名薛强。

  我国《婚姻登记管理条例》的实施时间是1994年的2月1日,此前符合法定结婚要件的,按事实婚姻对待,之后的则按同居关系对待。1994年2月1日之前,徐某没有达到法定婚龄,故双方仍属于同居关系。但徐某的户口已经转到薛家,与薛某的关系一栏写着“夫妻”。

  两人后来在西安市长安区承包某中学后勤,生意主要是徐某在打理,薛某不准徐某离开自己的视线,不准徐某动钱,不准徐某和父母通电话,即便是带孩子出去,一次也不得超过两个小时,否则便棍棒相加。

  多年来,两人积攒了不少钱,但都由薛某控制着。徐某挨打之后也曾报过警,警方没有受理,因为是“家庭矛盾”,徐某为此患上了严重的精神疾病,几次自杀未遂。2014年4月,看到母亲再次遭到父亲毒打,儿子薛强悄悄把母亲送出家门,让母亲“能走多远走多远”,可一想到薛某多次的恐吓,“如果我离开,他会杀死我的父母和侄子”,徐某最终放弃了逃走。

  这种同居生活让徐某痛不欲生,她想和薛某彻底划清界限,“财产一分都不要,就想彻底结束这种生活。”徐某求助于陕西省妇联,援助律师是夏晓静。徐某揭开的衣服让夏晓静非常震惊:胳膊、背上多处刀伤。

  2016年3月30日,夏晓静给华商报记者讲述说,就在她给徐某整理援助材料的第二天,听说徐某和朋友一起出去散心时,被薛某指使的人给抓住了,徐某朋友的车也被砸了,徐某胳膊、背部被砍伤,后来被薛某抓了回去,关在家里。

  “我也很担心她,但根本不知道她的住所、联系电话,薛某也联系不上。她就这么失联了。她的遭遇我一直很纠结,援助的案子没有办结,很是着急和内疚……”夏晓静说,希望有知情人看到报道后及时关注、帮助她,希望徐某尽快解除同居生活,寻找属于自己的幸福生活。

  案例2同居后形同陌路 非婚生女儿黑户十多年

  同居如若不慎,当事人往往处于痛苦的漩涡中。而最大的受害者则要数非婚生子女,他们往往过着低人一等的悲情生活。

  邓某就是一非婚女儿。1998年,邓某出生,她的父亲是西安人,居住在莲湖区北院门附近,无固定职业,嗜赌,经常不回家。母亲是河南籍进城务工农民,和邓某父亲同居在邓某爷爷所留下的房子,靠打零工将邓某抚养成人。偶尔邓某父亲回家,也是和母亲形同陌路,关系很僵。

  当时为邓某接生的医院是一家私人医院,母亲没有办理出院手续就离开了,邓某没有出生证明,一直没报上户口。辖区居委会对邓某的遭遇很同情,多次人口普查时都做了相关记录,邓某上幼儿园、小学、中学期间,有居委会开具的证明,属于贫困对象,学校为其免去了所有的学杂费用。

  转眼到了2013年,邓某15岁,初中毕业了,她想到一家技校学习,因没有户口没有身份证,学校无法为其建立档案,没法接收,她和母亲多次找到派出所主管户籍的民警,但因她的父母没有结婚证,她更没有出生证明等,不予办理。邓某的母亲曾多次和其父亲商量先领取结婚证,把孩子的户口办理了,哪怕再离婚也可以,但均遭到拒绝。

  邓某在无奈的情况下找到了陕西省妇联,省妇联指派夏晓静帮助处理邓某上户口的事。夏晓静帮邓某写了多份求助信,分别递送到当地派出所、莲湖区政府、西安市政府。最终邓某的遭遇引起有关部门的重视,由邓某所在的居委会开具证明,在其父母做了一份亲子鉴定后,邓某终于在16岁有了自己的户口,并于当年顺利成为一所技校的学生。

  而邓某的父母依然过着名存实亡的同居生活,痛苦依然伴随。

  案例3同居期间买房还贷留下后遗症

  男的失踪房屋无法过户

  同居问题如果处理不慎,还会带来一系列问题。

  王某,27岁,2013年经朋友介绍,她和梁某谈起了恋爱。梁某大王某5岁,陕西蓝田县人。两人认识半年左右开始同居,同居期间,双方共同购买85平米的商品房一套,购房人为两人,以梁某的名义办理了银行按揭贷款。

  在按揭还款一年后,王某发现梁某爱赌,已在社会上借了很多高利贷,双方因此产生矛盾并分手,此后按揭款一直由王某独自支付,有时是通过网银,有时是同事帮她支付,所以很少保存还款的相关凭证。

  2014年10月,王某和梁某协商约定,双方所购的房子归王某所有,王某需向梁某支付购房款10万元。协议约定王某先支付梁某8万元,剩余的2万元在王某还完房贷,梁某需配合王某完成过户手续之后再支付。同年10月底,王某向梁某支付了现金8万元,梁某没有出具收条。

  而随后梁某又突然失踪了,有传言说他因赌博被判刑,这给王某即将步入的新的爱情埋下祸端。王某现在联系不上梁某,又不知道梁某的家庭住址。她已经提前还清了银行的按揭贷款,却无法进行过户。眼下,王某更怕现在男朋友知道自己的过去,每天处于痛苦之中。

  律师分析,本案存在的难点和焦点有:首先管辖权无法确定的问题,如果梁某不出现,一方面考虑户籍所在地管辖,另一方面梁某如果在服刑,就要考虑在王某所在地的法院管辖,但要向法院出具梁某服刑的终审判决文书;其次,双方仅有协议,没有梁某的收款收据,很难证明王某向梁某支付过购房款8万元。

  案例4同居十年打下“感情欠条”没欠钱也被索赔11万

  同居十年,已育有一个女儿的“夫妻”,分手之后因一张同居期间的“欠条”闹上法庭,女方刘某要求男方陈某归还欠条中约定的11万欠款。经过近两年的诉讼,法院最终驳回了刘某的诉讼请求。

  陈某收废品20年了,2007年7月起与刘某同居,2010年8月生下女儿。两人同居期间,陈某在外收废品,刘某在家照顾孩子。

  2011年10月起,两人为琐事经常吵架,为缓解矛盾,陈某给刘某写下一张11万元的欠条。同年12月,两人再次发生矛盾后,刘某带走家庭部分生活用品离开了陈某。2012年8月,双方就孩子抚养问题在法院达成调解协议:女儿由陈某抚养,抚养费用陈某自愿承担。但随后,刘某持陈某出具的欠条起诉,要求陈某归还其借款11万元。

  户县法院一审中,陈某坚称自己并没有真的借刘某的钱,表示这11万元的借条是刘某以出走相要挟,逼他打下的“感情欠条”。他甚至提供了两名证人作证,证人均证明当日见到两人吵架,刘某要求陈某出具11万元条据的经过。

  审理后户县法院认为,出具借据时双方仍在同居期间,此时互相用钱、拿钱出具借据不符合常理,且证人证言能证明陈某打欠条当日系刘某索要的费用,故应认定双方之间并没有形成事实借款关系,该欠条应属于双方“分手费”范畴,该行为属于有损社会公序良俗的情感债务转化的借贷,应为无效合同。一审宣判后,刘某不服上诉至西安市中院,中院审理后认为:原审认定事实清楚,判决并无不当,遂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同居有风险 婚姻是规避风险的最佳途径

  以上几个案例涉及同居关系解除、子女抚养及同居期间共同财产的处理等问题。多年来,夏晓静在法律援助过程中痛心地发现,女性同居当事人往往对身处的境遇稀里糊涂,对同居关系并不完全了解。夏晓静想给同居的男女,尤其是女性在避免同居关系的纠纷上,提出五点忠告:

  忠告一:如果是以结婚为目的的同居,待同居关系稳定后,应及时办理结婚登记。

  忠告二:如果对建立婚姻关系信心不足,有试婚、解决生理需求等想法的,不妨签署相关的协议。当然协议不得违反法律的禁止性规定,也不损害国家、集体和第三人的利益。协议可以约定共同生活的准则,约定同居期间共同所得的收入、共同购置的财产、后果承担、子女抚养。一定要书面明确同居关系如何结束以及结束后的责任和义务,同时可以约定结婚成熟的条件。走进婚姻,对同居者来说可能是规避风险的最佳途径。

  忠告三:在同居关系结束后,双方可以协商签署相关的协议,可以请专业人员进行见证。在双方无法达成一致协议的情况下,因财产分割和子女抚养发生争议,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但不能单独就解除同居关系向法院起诉(有配偶与他人同居除外)。在同居期间应对财产保持警惕,做好证据收集,比如付款证明、财产协议、财产公证等。

  忠告四:同居双方出于风险方面的考虑,可以自立遗嘱、律师见证或公证机关公证遗嘱,在遗嘱中给非婚生子女保留必要的遗产份额,必要时需要提前做好与非婚生子女的亲子鉴定,以保证同居者、非婚生子女的利益。

  忠告五:在同居关系结束,就子女的抚养权发生争议而诉讼前,争取抚养权的一方,首先要经济独立,有自己稳定的工作。她同时提醒,同居前不妨设想一下所有可能发生的事情,自己能否承受。她奉劝所有的同居男女,同居需谨慎,恶果须自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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