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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居面临法律地位尴尬 5忠告告诫同居男女

原点周刊 2016-04-18 06:33:51


同居面临法律定位尴尬 婚外情可能将追究刑责

  同居,是指未办理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事实上,随着社会风气的开放、伦理观念的转变,同居作为婚姻关系之外的一种两性关系,在日常生活中已屡见不鲜。

  然而,同居在我国法律、审判中的地位一直比较尴尬,由此引发的当事人身份地位、财产分割、子女抚养、侵犯人身权等纠纷也一直是法院审判中的难点所在。

  三类同居 各有风险

  婚外情可能面临追究刑责

  《婚姻法》第五条规定:未按婚姻法第八条规定办理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男女,起诉到人民法院要求离婚的,应当区别对待。当事人起诉同居关系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除非涉及财产分割及子女抚养;但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人民法院应当予以解除。

  也就是说,法律中对于非婚同居的认定,也是有分类的。律师夏晓静认为,生活中同居关系简单分为三种类型:达到法定婚龄的单身男女同居、有配偶者与婚外异性同居和一方或双方没有达到法定婚龄的男女同居。这三种类型,各有各的需求,但也各有风险。

  对于第一类单身男女同居,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前,男女双方已经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按事实婚姻处理。《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后,男女双方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其在案件受理前补办结婚登记;未补办结婚登记的,按解除同居关系处理。也就是说,1994年2月1日以后的男女双方,如果没有领结婚证的话就不承认事实婚姻一说,还是属于同居关系的,要“离婚”的话法院是不受理的。

  第二类婚外同居的,其特点是女性普遍小于男性的年龄,且从现实案例看,当事女性单亲家庭的居多。

  究其原因,处于单亲家庭的女性,缺乏父母必要的关爱,没有安全感,早早踏入社会之后,遇到异性朋友,尤其是面对年长一些如父亲般的异性朋友所给予的些许关怀,就会动心,甚至在同居期间为对方生下孩子。然而,依据我国法律的相关规定,有配偶的人与他人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的,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的,仍应按重婚罪定罪处罚。所以,双方都可能面临被追究刑责的风险。

  而对于那些没有达到法定婚龄的男女同居,由于当事人年龄尚小,对感情的判断还不够理性,日后面临分手及由此带来的纠纷的可能性非常大。

  对各种形式的同居无细化规定

  法律“盲区”致审判尴尬

  西北政法大学民商法学院副教授、中国法学会婚姻法学研究会常务理事张伟认为,尽管同居引发的当事人身份地位、财产分割、子女抚养、侵犯人身权等纠纷已屡见不鲜,但现行法律却没有对各种形式的同居关系予以规定和厘清,大量涉及同居关系的财产分割及子女抚养纠纷案件出现问题后,缺乏具体的法律依据,从而导致社会矛盾的激化和社会的不稳定。

  不愿透露姓名的温法官和律师夏晓静也持相同的观点:同居关系在我国法律、审判中处于比较尴尬的地位,因为相关法律规定不明确,尤其是在财产共有关系、非婚生子女认定等方面有法律“盲区”,而当事人争议又较大,就会导致此类案件的相关处理“无所适从”,具体包括:

  1.解除同居关系难立案

  最高法公布的《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一条规定“当事人起诉解除同居关系的,法院不予受理”。如果“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并依法予以解除。从这一规定看,一般单纯性的同居关系,不需要法院解除,任何一方提出分手,同居关系就解除了。仅“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这一情形,才可以请求法院解除。如同居期间的共同财产和小孩抚养一事协商不成,可起诉由法院裁决。

  2.财产共有关系难认定

  此类案件中,双方当事人多是因为恋爱而同居,同居期间双方因共同生活往往会购置一定的共同财产,所以对于财产的共有关系并不是基于同居,而是基于共同出资而产生的。如果一旦产生纠纷,就要求双方负有证明其各自对共有财产所占出资比例的证明责任,而在审判实践中,请求分割共同财产的一方就其主张负有举证责任。现实的案例中,很多人都面临举证难,对共同财产说不清。

  3.同居事实难认定

  同居关系解除后,双方不再一起生活,而且很可能其中一方开始了新的生活。此时若被原同居对象起诉,多数被告往往为了避免目前的生活因此生变,不会应诉,甚至拒绝承认曾经的同居关系,这就直接导致同居事实无法认定。如果被告再下落不明,案件几乎无法处理。

  4.非婚生子女难认定

  同居关系所生育的子女虽然在理论上与婚生子女是同等的。但涉及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案件,现实中存在很多困难和问题。由于当事双方在约束方面明显低于有效婚姻,所以如果要认定子女与生父的关系,而男性被告又出现下落不明这种棘手的情况,想处理子女抚养问题几乎不可能。

  同居官司逐年增长

  多因法律意识不足、无责任感

  现实中,同居人群越来越多,同居带来的各种官司也越来越多,包括分手时的财产分割问题、非婚生孩子的户口问题等等。

  临潼区法院立案庭庭长朱漪就近三年来该院受理的因同居关系导致子女抚养和财产纠纷类案件进行过调研分析,2012年审结此类案件50件,2013年审结60件,2014年前半年受理就多达40多件。总体呈上升趋势。对于因同居关系产生的财产分割及子女抚养纠纷案件逐年增加的原因,朱漪认为主要是三方面:

  第一法律意识不足。此类案件绝大部分当事人为农村户口,文化程度普遍不高,法律意识也不足,认为只要双方有好感,就可以同居,较少考虑责任。更有甚者,根本不了解对方的家庭情况,在发生矛盾后一方出走再不回家,另一方向法院起诉时只知道对方的姓名,不知户籍所在地,对处理案件非常不利。

  第二缺乏责任感。随着外出务工人员增多,他们会在打工之际遭遇情感问题,大多精神生活空虚,在他乡遇到关心自己的异性,就很快同居在一起;甚至有的务工人员是辍学的未成年人,这些人思想尚不成熟,抱着玩一玩的态度同居。当同居生活一旦出现纠纷,只会想要推卸责任,或者一走了之。

  第三父母态度宽松。随着思想的开放,一些父母不再把未婚同居视为洪水猛兽,从而导致对子女教育的缺失。

  针对这些成因,朱漪认为要彻底降低此类案件的发生率,应从以下方面入手:加大法律宣传,宣传依法登记的好处及同居的不良后果;强化舆论引导,通过家庭教育、学校教育及媒体舆论多加引导;加大法律强制性规定,用法律进行强制性约束,减少此类案件的发生;依法进行调解,当此类案件到法院立案后,让当事人认识到自己的不足及应承担的责任,对符合结婚要件的,争取做双方工作让其担负起责任,尽量冰释前嫌,到民政部门补办结婚证。

  送达、认定、调节、执行等6大难点

  致案件审判棘手

  其实,法官在受理此类同居案件中,遇到的困难和压力也很大。不愿透露姓名的温法官认为,处理同居关系案件存在6大难点:

  送达难。同居双方已经不在一起生活了,一方或双方已经有了新的生活。此时启动同居关系诉讼,多数被告都会从维护现有生活稳定的角度出发,对诉讼的送达要么逃避,要么拒绝签收。当然,遇到下落不明的当事人,更是困难多多。

  认定事实难。此类案件如果双方陈述不一致,对于原告来讲很难举证,而能够证明同居关系的证据大部分是人证,与当事人过近关系的人作证,证明效力是有限的,而过远关系的,往往又不了解细节。更何况现实中,人们对于与自己利益无关的事往往拒绝出庭作证,所以,人证有时候也会存在问题。一旦调解不好,此类案件连基本事实都很难认定,更不要说裁判了。

  分割财产难。在双方解除同居关系后,一方将本属于共有的财产转移,加大了法院分割财产的难度。

  调解难。若当事人在同居期间生育子女,在处理财产纠纷的同时还要处理小孩的抚养问题,所涉及的人身、财产关系较为复杂,调解难度大。然而事实上,如果没有子女单纯起诉同居财产分割时,调解难度会更大,因为解除同居关系后,同居双方关系恶化,很难达成一致的财产分割协议,而主张的一方多证据不足,给案件调解带来难度。

  适用法律难。此类案件的法律规定没有离婚案件那么明显容易操作,主要体现在财产分割方面,对于子女抚养可以比照婚生子女处理。同居关系存续期间的共同财产不是因同居关系而产生,而是同居双方共同生产经营所得,这与夫妻共同财产的范围很不相同,《婚姻法》中的规定几乎不能适用,而且很少有关于同居关系财产方面的其他相关法律规定和司法解释。

  子女抚养费执行难。因为分开了各自生活,都有了新的家庭及负担,很多原因都会导致子女抚养费执行困难。

  专家呼吁法律莫再“观望”

  立法规范“准婚姻关系”

  张伟表示,同居这种社会现象在任何国家都是不被看好的,法律的态度基本上是否定的。直至近代,同居作为一种客观上存在的事实,颠覆了婚姻这种稳定的社会关系,并且愈演愈烈,因此产生的大量矛盾使得法律也不得不面对这些问题,但是法律的态度目前是否定加“观望”:法律并没有对这种关系进行定位,而只是就因此产生的社会矛盾进行处理。

  美国的最新研究报告表明,由于技术上、思想上、制度上的种种变化,同居关系势必成为新的社会关系,甚至有与婚姻关系相提并论的趋势。从相关社会调查也能看出来,80后、90后的同居观已经明显开放。

  近年来,我国非婚同居关系引起的纠纷涉诉率也越来越高,法学理论界一部分学者也提出了建立我国非婚同居法律制度的构想,如中国人民大学教授杨立新就曾撰文提出应立法规范“准婚姻关系”。

  因此,同居的法律规制必须成为新的法律焦点,正视同居现象,而不是简单地回避或否定,应借鉴国外的有益经验,并结合我国的具体情况,尽快建构与完善相应的法律制度。

  同时,张伟认为,非婚同居已经突破了传统意义上的婚姻家庭价值观,伴随着个人自由和意思自治等民法理念的彰显,正以各种形态渗透到生活领域。因此,有必要加深对非婚同居的研究力度,对于其中符合现代社会发展趋势的同居方式,应该以法律的形式加以规制,以期最大程度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的稳定和健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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