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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公布物业管理条例草案 住宅内禁开私房菜小饭桌

西安新闻 华商网-华商报 作者:张艳芳 2016-04-25 06:59:09
[摘要]西安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将市政府正在审查的《西安市物业管理条例(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在网上全文公布,广泛征求社会各界的意见,截至5月21日。
  小区停车费该怎么交?哪些情况可申请使用维修资金?物业管理遇到纠纷该怎么办?昨天记者了解到,近日,西安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将市政府正在审查的《西安市物业管理条例(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在网上全文公布,广泛征求社会各界的意见,截至5月21日。
  物业管理:小区内禁止从事违法传销、私开赌场
  根据征求意见稿,物业收费项目、收费标准和计费方式由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按照物业服务收费相关法规在物业服务合同中约定;业主应当根据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交纳物业服务费用。
  业主与物业使用人约定由物业使用人交纳物业服务费用的,从其约定,物业使用人未按约定交纳物业服务费用的,业主负连带交纳责任,物业服务企业如果泄露业主信息的;对业主、业主委员会委员进行恶意骚扰,采取暴力行为或者打击报复的,在二年内不得在本市申报各类物业服务示范项目,失信行为改正前,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不予开具诚信证明。
  小区内禁止从事违法传销、私开赌场、毒品买卖等行为;禁止住宅内开设私房菜、小饭桌、棋牌室等行为,饲养犬类、家禽、家畜等,损毁树木、园林或者占用公用绿地种植蔬菜、果树和围合庭院,制造超过规定标准的噪声、震动或者影响邻居采光、通风。
  维修资金:出现屋面、外墙防水损坏造成渗漏等均可申请
  发生下列紧急情况时,如出现屋面、外墙防水损坏造成渗漏的;楼体外墙饰面脱落的;电梯出现故障危及人身安全,特种设备安全监督部门要求对电梯维修和更新、改造的;消防系统出现功能障碍,消防管理部门要求对消防设施设备维修更新、改造的;二次供水设施损坏导致供水中断的,业主委员会、物业管理委员会、业主、物业服务企业、居民委员会均可以凭应急维修工程项目说明、维修工程实施方案向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部门提出使用申请: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应急维修资金使用书面申请之日起二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
  停车:占用公共道路的车位应据业主大会决定交纳汽车停放费
  物业管理区域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建设单位应当首先满足本区域内业主的停车需要,拟出售车位、车库数量少于本区域要求购买车位、车库业主的房屋套数时,应当通过抽签等公平方式确定,每户业主只能购买一个车位或者车库。建设单位未出售或者未附赠的车位、车库,应当优先出租给本区域内业主,租金按照行政主管部门核定的价格标准执行;业主要求承租车位、车库的,建设单位不得只售不租。拟出租车位、车库数量少于本区域要求承租车位、车库业主的房屋套数时,应当通过抽签等公平方式确定给未购买或者未受赠车位、车库的业主,每户业主只能承租一个车位或者车库。
  占用业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场地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由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大会授权的业主委员会决定使用。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公共、共用车库、道路、场地停放汽车的,应当根据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大会授权的业主委员会决定交纳汽车停放费。
  投诉举报:个人可对物业管理的违规行为投诉、举报
  相关单位和个人可以通过各行政主管部门公布的投诉、举报受理方式,对物业管理的违法违规行为投诉、举报。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在接到投诉、举报后应当登记,属于本部门职权范围的事项,应当受理,并在五个工作日内予以回复;不属于本部门职权范围的事项,应当及时移交给有权部门,接受移交部门对管辖权有异议的,由所在区、县人民政府指定管辖,不得再移交。对于十名以上业主联名、业主委员会、居民委员会或者物业服务企业投诉、举报的违法违规行为,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于二个工作日内书面回复是否受理,并按时回复办理情况。
  法律责任:车位只售不租最高罚款50万
  物业服务企业未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公示服务内容、服务标准、收费项目、收费标准、经营设施收益收支情况、公共水电费分摊情况或者公示失实信息的,由区、县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开发区管理委员会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建设单位将未出售或者未附赠的车位、车库不优先出租给本区域内业主,或者将多余车位、车库出租给本物业管理区域外使用人的租赁期限超过六个月的,由区、县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开发区管理委员会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逾期不改正的,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建设单位对业主要求承租的车位、车库只售不租的,或者将车位、车库单独转让给物业管理区域以外的单位和个人的,由区、县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开发区管理委员会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
  广大市民在物业管理方面有什么建议和意见,可以说出自己的观点和看法,来信可寄至西安市凤城八路109号西安市人民政府法制办法规处,电子邮件请发至:xafzbfgc@163.com,传真可发至86788348。本报记者张艳芳

编辑:雷晓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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