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汉中一男子因妻子赌博起诉离婚 法院未予支持

汉中新闻 华商网-华商报 2016-05-31 07:56:22
[摘要]汉台区朱某与妻子余某结婚后,原本感情和睦,后因妻子沾上赌博,丈夫将妻子起诉到法院,请求离婚。现原告朱某诉至法院,请求依法解除原被告之间的婚姻关系,婚生女朱某甲由原告抚养,被告每月承担500元的生活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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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汉台区朱某与妻子余某结婚后,原本感情和睦,后因妻子沾上赌博,丈夫将妻子起诉到法院,请求离婚。

  朱某诉称,2011年原、被告相识并谈婚,2012年4月6日登记结婚,2012年7月25日生育一女。婚后初期原被告夫妻感情尚可,但是自从2013年开始被告便长期沉迷于赌博。既不照顾女儿,也不照顾家庭,不承担任何家庭义务并对外欠下大量赌债,导致债主上门索债,家无宁日,且经过家人劝说也无济于事,恶习难改。双方确实无法再共同生活,夫妻感情再无和好的可能。现原告朱某诉至法院,请求依法解除原被告之间的婚姻关系,婚生女朱某甲由原告抚养,被告每月承担500元的生活费。

  汉台法院审理查明,婚后初期原被告夫妻感情尚可,后因家庭琐事、性格不合等问题时常发生矛盾。2014年6月4日,原告以夫妻感情破裂为由诉至本院,请求与被告离婚,婚生女朱某甲由原告抚养,被告每月承担500元的抚养费。原、被告于2001年相识并谈婚,2012年4月6日登记结婚,双方从相识到结婚是经过彼此的相处和了解的,有深厚的婚姻感情基础。婚后双方养育了女儿,在这个过程中建立了较为深厚的夫妻感情,婚后双方因家庭琐事、性格不合等问题发生纠纷理应互相包容和理解,正确对待家庭矛盾,维护家庭的稳定,不应草率离婚,加之婚生女朱某甲年龄尚小,完整的家庭对其的健康成长至关重要,且原告没有提出相关证据证明双方夫妻感情已完全破裂。因此,综合本案案情、原被告婚姻现状,原被告感情未完全破裂,如果在以后的生活当中,原被告双方能够加强沟通和交流,认识到维系婚姻和家庭生活的不易,原被告仍有和好之可能性。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应视为原、被告夫妻感情未完全破裂,因此对于原告请求与被告解除婚姻关系的诉讼请求,法院不予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不准原告朱某与被告余某离婚。 汉台法院 姜晓玲 偶洋

  精神病人砍伤邻居被强制医疗

  有精神病史的徐某,日前旧病复发砍伤两名邻居,经南郑县人民检察院申请,南郑县法院决定对徐某强制医疗。

  徐某曾因恋爱失败而患有精神分裂症,2010年及2012年先后在汉中市精神病院接受治疗,此后,徐某的精神疾病并未好转,精神分裂症时常反复发作。今年3月,徐某来到其母卧室声称要将其砍死,然后取出两把菜刀,径直走到自家院落,向闻讯赶来的邻居陈某手部、胳膊各猛砍一刀,然后又来到陈某某的住所,对猝不及防的陈某某双手、头部连砍数刀,事后徐某被民警制服,再次被送入汉中市精神病院。

  经鉴定,陈某面部损伤评定为轻伤一级;陈某某双手及头部损伤评定为轻伤二级;徐某患有精神分裂症,对案发当日的违法行为无刑事责任能力。后法院依据刑诉法特别程序的规定,决定对徐某强制医疗。

  法律链接:所谓强制医疗,是指国家为避免公共健康危机,通过对精神病患者治疗,达到维护公众健康利益的目的,具有强制性、非自愿性、公益性的特点。本案中,徐某虽然不负刑事责任,但其实施暴力行为严重危害了其他公民的人身安全,有可能继续危害社会,故通过法定程序强制要求徐某在精神病院接受治疗。民众如果被患有精神疾病患者进行身体攻击,不可认为其因不负刑事责任而自认倒霉放任不管,应积极向公安机关报警,若符合强制医疗的条件,人民检察院将依据法定程序向法院提出医疗申请,以维护社会的安定。 南郑县检察院 古佳奇

  烟店老板收偷来香烟东窗事发双双获刑

  烟酒店老板为图小利收偷来香烟,东窗事发小偷、老板双双获刑,近日,洋县法院审理了该案,一审以盗窃罪判处被告人谭某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8000元。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被告人杨某拘役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

  2014年6月至7月以及2015年7月间,被告人谭某在洋县黄安镇、磨子桥镇、洋州镇、谢村镇、戚氏镇、八里关镇、马畅镇辖区的小商店,以买东西为借口,乘机盗走店内香烟,共作案21起,其中即遂15起,价值24058.16元;未遂6起,价值6544.12元。而被告人杨某在洋县县城经营批发部,明知被告人谭某拿到店里的“芙蓉王”香烟来路不正,可能是犯罪所得,仍先后6次以每条200元的价格收购35条,价值7642.60元,后又以每条225元的价格卖掉。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谭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他人商店香烟,其中即遂15起,涉案金额24058.16元,数额较大,未遂6起,涉案金额6544.12元。其行为构成盗窃罪,依法应予惩处;被告人杨某明知谭某向其出售的香烟来路不正,可能是犯罪所得,仍6次予以收购,价值达7642.60元,其行为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依法应予惩处。遂依照《刑法》规定,作出以上判决。 洋县法院 赵永恒 王帅杰

  男子驾车致人重伤逃逸被判有期徒刑一年

  南郑县黄官镇男子黄某驾车与一辆电动车发生碰撞,致使骑电动车的刘某受重伤,黄某在交通肇事后逃逸。近日,南郑县人民法院以交通肇事罪判处黄某一年有期徒刑。

  2015年2月9日19时许南郑县黄官镇男子黄某驾驶小型普通客车由南郑县黄官镇前往大河坎镇,取道S211线,由西向东行至12KM+300M(南郑县汉山镇草堰村)路段时,黄某在超越前方同方向行驶的一辆面包车后,发现从其行驶方向的右侧人行道由南向北行驶过来一辆电动车,因车速太快,来不及刹车,将电动车撞飞,致驾驶电动车的刘某与电动车分离后倒地。事故发生后,黄某因心里害怕,便逃离了现场,群众报警后刘某被送往医院救治。当天黄某将车藏到黄官镇庄子村,公安机关根据抓拍摄像锁定肇事车辆,于2月14日将黄某传唤至交警队接受调查,黄某谎称是他人驾驶车辆发生事故。当晚黄某又将车开到协税镇准备藏匿车辆,被民警发现后抓获归案。经鉴定:刘某外伤致脾脏破裂并切除评定为重伤二级,头部损伤评定为轻微伤。经南郑县公安局交警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黄某负此事故全部责任,刘某无事故责任。 南郑县检察院 任维平

  “拍案”栏目里每个案例都是真实发生过的。希望通过案例的分析,透过法官与检察官的解读,能使读者学到一些法律知识,做一个知法、用法、守法的人。

  华商报汉中记者站新闻热线:0916-2128811

  主持人王亮

编辑:王玮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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