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op
首页 > 新闻 > 陕西 > 滚动新闻 > 正文

被罚两万五 “嘀嗒”司机诉出租车管理处一审败诉

滚动新闻 长江日报 作者:宁军 2016-06-04 15:52:20
[摘要]使用“嘀嗒拼车”接单载客,被西安市出租汽车管理处以“非法营运”为由查扣并罚款2.5万元,张先生不服并起诉了出租车管理处。

  使用“嘀嗒拼车”接单载客,被西安市出租汽车管理处以“非法营运”为由查扣并罚款2.5万元,张先生不服并起诉了出租车管理处。近日,西安铁路运输法院一审判决驳回诉讼请求,张先生表示将上诉。 去年10月,张先生注册了一款名为“嘀嗒拼车”的手机APP。今年1月23日上午,张先生通过“嘀嗒”平台约了一位乘客,行至电子正街与丈八路十字,停车等待红灯时,数位身着制服的执法人员上来将他的车拦下检查,后以涉嫌“非法营运”为由将他的车暂扣,出具了扣车单。2月5日春节前,张先生来到西安市出租汽车管理处,对方开具了行政处罚决定书,因“非法营运”,他被处以2.5万元罚款。为了取回车,他到银行交了罚款。

  其后,张先生向西安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撤销《行政处罚决定书》及《查封(扣押)决定书》,判令西安市出租汽车管理处退还非法罚款。他的理由主要是,出租车管理处作出的行政处罚适用法律错误,其属于拼车行为,并非从事出租车经营活动,属于私家车,不属于《西安市出租汽车管理条例》调整范围,并且该条例超越了交通部《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的最高罚款额度,且暂扣他车辆的行为没有法律规定。其次,他的拼车对象是合法企业“北京畅行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即嘀嗒拼车)提供的,如果此行为有错,出租车管理处也应和该公司讲清楚,从源头上解决。

  5月6日,西安铁路运输法院开庭审理该案。 庭审中,张先生的代理律师称,“嘀嗒拼车”不是非法营运出租车行为。国家法律从未禁止过这种拼车行为。“从收费上,车主得到的仅仅是分摊的油钱,也不属于营运出租汽车行为。”代理律师认为,张先生有固定职业,仅利用上下班顺路、利用空余座位搭载同路乘客,不属于专业专职全天候营运的网约快车或专车,更不同于巡游出租车经营。 西安市出租汽车管理处认为,张先生载客的车辆无《道路运输证》,车辆性质为非营运,车主为张先生的妻子,司机张先生没有《道路运输从业人员从业资格证》。依据《西安市出租汽车管理条例》第五十条规定,“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出租汽车行业管理机构暂扣非法营运车辆,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向社会公布非法经营者及其车辆号牌:(一)未取得出租汽车经营权非法营运的;(二)未依法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和出租汽车道路运输证,从事出租汽车营运的”,经现场调查,认定其已涉嫌非法营运。

  出租车管理处还提出,判断是否属于非法营运,首先要看是否有营运行为,“他收取了费用,和乘客互不认识”,就属于营运。其次,是否非法,“人、车均无相关资格”,即为非法。同时,该处认为,他们处罚依据的并不是原告理解的“未取得出租汽车经营权非法营运的”,而是“未依法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和出租汽车道路运输证,从事出租汽车营运的”。

  因此,出租车管理处认为,其作出的行政处罚行为认定事实清楚、程序合法、证据充分、适用法律正确,也不存在滥用行政处罚权的情形,请求驳回诉讼请求。

  张先生承认拉客并收钱,但否认属于非法营运。 法院认为,西安市出租汽车管理处依据该条例对原告作出行政处罚的行为适用法律正确。在法定的处罚幅度之内进行处罚,并无明显不当的情形。“相关行政机关依法对网络约车行为进行查处,有利于保障乘客的人身财产安全,规范城市客运市场秩序。” 近日,西安铁路运输法院判决驳回张先生的诉讼请求。接到一审判决后,张先生向华商报记者表示将提出上诉。 华商记者 宁军

编辑:华商报供稿

相关热词搜索:

上一篇:6月8日汽油提价0.07元 市民加满一箱油多花2.5元 下一篇:西安各大客运站为端午小长假卯足劲

表达看法

本地 新闻 娱乐 财经 数码 教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