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校园暴力频发李克强作批示 让校园最阳光最安全

西安新闻 长江日报 2016-06-13 07:01:16
[摘要]近日,国务院总理李克强对近期校园暴力频发作出重要批示。针对越来越严重的中小学校园暴力,韩国教育部决定,开始向一些中小学生提供免费“警卫服务” ,让其免受校园暴力。

  律师观点

  应适度修改

  刑事责任年龄

  “这些年来,校园暴力事件愈演愈烈,一些孩子的施暴手段越来越残忍,而政府、社会以及法律层面似乎都没有更有效的办法来加以解决。”陕西律师协会行政法委员会副主任韩朝泽律师表示。他认为,这与我国的法律不健全应该有一定关系。

  韩朝泽说,治安管理处罚法有关责任年龄的规定,对未成年人相当宽泛,比如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不负行政处罚责任;已满16周岁不满18周岁的,初次违反也不承担行政处罚责任。只有在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死亡的情况下,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才负刑事责任。在这个年龄段的违法行为中,校园欺凌事件占了相当比例。

  而在不构成刑事责任的情况下,出现欺凌事件后,处理办法往往是经济补偿,甚至经济赔偿的额度或者兑付快慢在一定程度上都能左右对施暴者的法律责任认定,“实际上,经济赔偿的承受者都是施暴者家属,而非施暴者本人,所以根本不足以震慑施暴者。”

  韩朝泽认为,就刑事责任年龄的适度修改是减少校园欺凌事件频发的最关键一环,应将校园施暴行为列入承担刑事责任的范畴内。另外,加强人身自由罚的相关规定,最大程度避免犯法可以经济补偿减轻法律责任的现象发生,“同时要让孩子们从小就对法律存有敬畏之心。”

  “校园暴力行为后果达到一定程度,就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除非符合刑法免责规定。”陕西仁和万国律师事务所余伟安律师说,“还应加强校园暴力行为预防立法,同时通过立法进一步明确家长、学校在校园欺凌中的管理防范责任。” 华商报记者杨德合

  不该降低未成年人

  刑事责任年龄

  近年来,“校园暴力”事件和低龄未成年人严重犯罪案件受到普遍关注,是否应修改未成年人保护法,降低未成年人刑事责任年龄?对此,陕西圣拓律师事务所律师朱振峰、乔阳萍持否定态度。他们认为,虽然未成年人犯罪呈现低龄化趋势,但是目前我国并没有对14周岁以下未成年人犯罪情况做系统统计,不知道犯案的具体数量及类型。因此,不能因为看到几起极端案件,就要求修改法律,降低刑事责任年龄。

  他们认为,首先,降低刑事责任年龄,在打击未成年人犯罪的同时会造成对受害未成年人权益的破坏。例如,如果刑事责任年龄降低1岁,也就说在刑法意义上承认13周岁的孩子具有独立意志、具有独立的判断能力。那成年人若是和13岁的女孩发生性关系,强奸罪还能否成立?”此外,减低刑事责任年龄,会造成打击面过大。目前,校园暴力事件大多发生在初中、职高,如果按照一般的6岁入学,14周岁是初二左右,因此,目前的刑事责任年龄符合我国基本国情,足以惩罚大多数严重的“校园暴力”。如果降低刑事责任年龄,给处于身心变化发展较快、心智不成熟、不稳重的未成年人贴上罪犯的标签,会打击面过大,且不利于未成年犯的教育、改过。

  两位律师认为,我国相关法律规定基本完善,应当重在落实。此外,还可以通过行政手段加强对校园暴力行为人的惩罚。

  上海市法学会未成年人法研究会会长姚建龙认为:“从社会防卫的角度来说,冒昧地降低刑事责任年龄也是不理性的。过早地让孩子接受刑法的处罚,贴上罪犯的标签,这种孩子更有可能在日后成为更严重的罪犯。” 华商报记者 宁军

编辑:刘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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