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马永平故意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放火,致18人死亡、32人不同程度受伤,公交车被完全烧毁,严重危害公共安全,其行为已构成放火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马永平为实现个人经济利益,无视国家法律,置无辜群众生命健康和公私财产安全于不顾,事先预谋、精心准备,选择在人员密集的公交车上放火,证实其主观恶性及人身危险性极大。被告人马永平的犯罪行为致使大量无辜群众伤亡和公共财产损失,犯罪手段极其残忍,危害后果特别严重,社会影响极其恶劣,依法应予严惩。其归案后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行为,亦不足以对其从宽处罚。依照法律规定,遂作出上述判决。
宣判后,被告人马永平当庭表示上诉。
被告人的近亲属、部分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和新闻媒体等各界人士共六十余人参加了旁听。
人民网银川1月5日电 (阎梦婕)1月5日16时23分,银川市警方将在301公交车纵火案中有重大作案嫌疑的马永平抓获。据初步掌握,嫌疑人马永平(男,汉族,33岁,宁夏石嘴山市大武口区人)因承建贺兰县洪广镇移民安置区工程,与分包商发生债务纠纷,由此产生不满,采取极端行为对社会进行报复。
经初步审讯,马永平对其实施纵火事实供认不讳。今晨7时许,马永平携带从石嘴山市平罗县一加油站购买的两塑料桶汽油登上301路公交车,用打火机将汽油点燃后,从驾驶员位置车窗跳出,逃离现场。目前,案件正在审理中。
银川致18死32伤公交车放火案一审嫌犯当庭认罪
银川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16年1月5日6时30分许,被告人马永平因水暖工程款纠纷,为泄愤,携带事先准备好的汽油登上从宁夏贺兰县开往银川火车站的宁A22870号301路公交车。当公交车行驶至贺兰县金盛国际家居东侧路段时,马永平用打火机点燃汽油,造成18人死亡、32人不同程度受伤及公交车烧毁的严重后果。
编辑:强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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