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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出台意见督促落实新政 申请再生育20天内审批完

西安新闻 长江日报 2016-07-26 06:58:20
[摘要]省卫计委日前出台《关于贯彻落实新修订<陕西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实施意见》。按照规定,生育两个以内孩子的夫妻,在怀孕后至孩子出生6个月之内,携带相关证件进行生育登记。

  华商报讯(记者 李琳)省卫计委日前出台《关于贯彻落实新修订<陕西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实施意见》。按照规定,生育两个以内孩子的夫妻,在怀孕后至孩子出生6个月之内,携带相关证件进行生育登记。

  应在孕后至孩子出生6个月内进行生育登记

  《陕西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自5月26日起实施。此次实施意见的出台是为了贯彻落实好新《条例》,推进计划生育服务管理改革,促进我省人口长期均衡发展。

  在实行生育登记制度方面,实施意见指出,生育两个以内孩子的夫妻,在怀孕后至孩子出生6个月之内,携带夫妻双方身份证或户口本、结婚证,到夫妻任一方户籍地、居住地或者工作单位所在地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或受委托的村(居)民委员会进行生育登记,填写生育登记表,准确提供夫妻双方基本信息、居住信息、婚姻信息、现子女信息等,以方便提供精准服务。

  登记方式可选择现场登记、网上登记和预约代办登记。各地可结合实际,推行生育登记服务、孕产妇保健手册和儿童预防接种证“三证合一”。

  凭独生子女证可享受相关奖励

  实施意见要求,各级卫生计生部门严格执行特殊情形再生育规定,及时受理再生育申请,按20天时限完成审核审批。对2015年12月31日以前只生育一个子女的,2016年1月1日后,仍申请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不再考虑子女16周岁内的年龄限制,及时审查,符合条件的发给《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凭证享受相关奖励优惠政策。

  将出台城市独生子女父母补助金办法

  新《条例》在国家法定产假98天的基础上,增加产假60天,参加婚前医学检查和孕前检查分别增加婚假、产假各10天。

  实施意见要求,各级卫生计生、人社部门要加大力度,督促所辖单位落实新《条例》规定的婚假、产假,使按政策生育的群众能真正享受。承担婚前医学检查和孕前检查的县级以上的医疗保健机构和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要及时为参加检查的群众出具检查证明,方便群众享受待遇。新《条例》颁布时,未休完产假和护理假的,顺延休假,再婚夫妻同样享受。

  实施意见还要求各级卫生计生部门加强联系协调,督促相关部门,尽快制定出台提高独生子女保健费、城市独生子女父母补助金、计生家庭参加新农合、新农保给予补助的办法。

编辑:李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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