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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治国理政新实践·安徽篇】安徽饮用水源保护范围将扩至城乡 违法最高罚50万

治国理政进行时 新华网 作者:张秋实 张建亚 2016-07-30 15:07:36
[摘要]据中国之声《央广新闻》报道,今后,在安徽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施用高毒高残留农药,或将最高被罚款1万元。日前,安徽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31次会议举行分组会议,审议《安徽省饮用水水源环境保护条例(草案) 》 。

  据中国之声《央广新闻》报道,今后,在安徽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施用高毒高残留农药,或将最高被罚款1万元。日前,安徽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31次会议举行分组会议,审议《安徽省饮用水水源环境保护条例(草案)》。提出,安徽饮用水水源保护扩大至“城乡”,保护区建养殖场最高罚50万元。

  安徽省环保厅厅长缪学刚介绍说,目前,安徽有县级以上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保护区130个。由于各级政府部门积极开展水源环境保护工作,没有发生因为饮用水水源污染事故导致的自来水停水事件。尽管如此,在饮用水水源环境保护工作中,也存在一些问题。比如,一些地区对于违法行为治理不力,取土采砂屡禁不止,养殖种植污染较重;部门管理不够清晰,监督责任还没有压实等。

  目前,安徽省实施的饮用水水源保护条例名称为《安徽省城镇生活饮用水水源环境保护条例》,条例草案将条例的名称修订为《安徽省饮用水水源保护条例》。缪学刚指出,这一变化显示,对饮用水水源的保护已不再局限于“城镇”,扩大为“城乡”。条例适用范围的扩展在具体条文中也有体现,草案在明确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乡镇人民政府做好本行政区域内的饮用水水源保护工作的同时,提出了村民、居民委员会应当依法做好本区域内的饮用水水源环境保护工作。

  值得一提的是,条例草案加大了对饮用水水源环境违法行为的治理力度,修改了一级保护区、二级保护区、准保护区内生产生活的禁止行为。其中,增加了施用高毒高残留农药、经营性取土和取砂、规模化畜禽养殖、船舶停靠等对饮用水水源可能造成污染的禁止行为。

  《条例》规定,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和准保护区内施用高毒、高残留农药,将会被农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处以1 万元以下的罚款。在饮用水源二级保护区内堆放化工原料、危险化学品,从事规模化畜禽养殖的,处以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此外,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公开举报方式,及时的受理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污染、破坏饮用水水源环境保护行为的检举,并依法查处。(张秋实 张建亚)

编辑:刘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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