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咸阳男子倒车时撞人逃逸 致其重伤死亡获刑3年8个月

咸阳新闻 长江日报 2016-08-02 07:37:18
[摘要]倒车时不慎将他人撞倒,男子党某没有将对方送到医院,而是驾车离开现场。2013年9月1日,党某在麻布巷南200米的公路倒车时,车尾将骑电动车的翟某撞倒,后驾车驶离现场。

  华商报讯(记者 薛望 通讯员 王浩然)倒车时不慎将他人撞倒,男子党某没有将对方送到医院,而是驾车离开现场。因犯交通肇事罪,党某近日被泾阳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八个月。

  2013年9月1日,党某在麻布巷南200米的公路倒车时,车尾将骑电动车的翟某撞倒,后驾车驶离现场。

  交警部门事故责任认定,党某负事故全责,翟某不负责任。事发当天,翟某被送往医院救治,共住院111天,主要诊断为:特重型内开放性颅脑损伤,2015年2月19日在家中死亡。党某赔偿被害人10万元医疗费。

  泾阳县人民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党某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辆的过程中,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以致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一人死亡的严重后果,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其在肇事后离开事故现场,属肇事后逃逸。被告人党某在侦查阶段及庭审中均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案发后积极赔偿被害人部分经济损失,可酌情从轻处罚。依据相关法律规定,党某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八个月。

编辑:王玮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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