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柞水村民坐牢11年被判无罪 至今无办案人员致歉

来源:长江日报 时间:2016-08-17 06:32:48 编辑:张雨薇 作者: 版权声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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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申请国家赔偿6350901.8元

  昨日,柯长桂在儿子蔡乾鹏和律师陪同下,走进商洛市中级人民法院立案大厅,申请国家赔偿6350901.8元。其中,赔偿侵犯人身自由的国家赔偿金2850901.8元;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200万元;医疗费50万元;赔偿近13年申冤费用100万元。此外还要求赔偿义务机关在中央电视台、人民日报、新华社、陕西日报、华商报等媒体公开道歉,消除影响恢复名誉。

  根据《国家赔偿法》规定,国家赔偿以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来计算。但柯长桂的代理律师胡超奇认为,无罪之人被判有罪并坐了冤狱,每日被关24小时,不应当用每天8小时工作的工资标准计算。按照胡超奇的算法,柯长桂共失去自由3922天,国家赔偿金应为3922天×242.30元×3倍=2850901.8元。

  昨日商洛市中级人民法院受理柯长桂申请国家赔偿一案时,曾欲让她去柞水县人民法院申请。“一审是柞水县人民法院给出的有罪判决。”工作人员解释,“你们应该去柞水县人民法院申请。”

  然而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受害人可以向赔偿义务机关要求国家赔偿。而所谓的赔偿义务机关是指行使国家侦查、检察、审判、看守所及监狱管理职权的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职权时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机关。

  中国法学学会会员张允光说:“再审改判无罪的,作出原生效判决的人民法院为赔偿义务机关。这个案子适用于这个条例,当初是中院作出了维持有罪判决并生效。如今翻案,中院应为赔偿义务机关。”

  昨日,在蔡乾鹏再三要求下,商洛市中院收下了柯长桂的国家赔偿申请书。

  希望公开听证 追究经办人责任

  “7月1日是给我洗清了罪名。可如今过去了46天,那些升迁的冤案经办人,至今没有出来给我道歉。”柯长桂说,“那些一手造成这起冤案的经办人难道不为这起冤案承担应该的责任吗?”

  “目前商洛市中级人民法院已立案受理了母亲申请国家赔偿一案。我希望法院可以公开听证。”蔡乾鹏说。 华商报记者 谢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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