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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伙还是利益 ?麟游农民与镇长合作被卷行贿受贿案

宝鸡新闻 华商网-华商报 2016-08-24 06:40:59
[摘要]即便是在取保候审期间,被控受贿的麟游县官员邢慧生也从未停止过喊冤,和他一起喊冤的还有当地农民宋金鹏。

  农民称给“入股”镇长5万元

  7年后镇长被指受贿

  在将2万元交给宋金鹏夫妇不久,邢慧生的职务由镇长转任天堂镇党委书记。

  心里一直惦记着退耕还林的事,邢慧生经常向宋金鹏夫妇问植树进展,并说如果资金不够自己还可以再筹借一些。宋金鹏如实地向邢慧生谈了植树造林的进展,并表示资金暂时不需要。

  宋金鹏还告诉华商报记者,由于属合作经营退耕还林,邢慧生经常利用周末时间到山上指导植树事务,还经常给山上干活的人带吃的,后来退耕还林验收要求补种树苗时,邢慧生都参与了一些具体的事务。这些都有人证,他后来也提交给了法庭。

  2003年底,宋金鹏名下的400多亩退耕还林项目通过了林业部门的验收。

  2005年1月底,宋金鹏主动找到邢慧生,说国家退耕还林补助款已经发放了,除过相关支出外还结余有一些资金,要和邢慧生把前面的账清算一下。

  宋金鹏告诉华商报记者,算账是在邢慧生家里,当时由自己逐笔解释收支,邢慧生负责执笔记录。算账结果显示,去除各种支出外,国家退耕还林补助款结余4.97万元。宋金鹏当时表态说,按5万元计算。宋金鹏认为,邢慧生既出钱又出力,这5万元给邢慧生分3万元,另外加上邢慧生当初的2万元本金,一共给他5万元。邢慧生对此没有反对。几天后,宋金鹏将5万元付给了邢慧生。

  此事再次被提及已是2012年。当年2月23日晚间,麟游县人民检察院的办案人员将宋金鹏和妻子苏小红、女儿从家中带到了县城。次日开始讯问,宋金鹏这才明白原来是问他曾给过邢慧生5万元的事。

  宋金鹏在反映材料中写道,刚开始如实给办案人员解释了5万元的背景和具体情况,并再三解释自己和邢慧生是合作伙伴,不存在送钱。但办案人员不信他的解释,坚持要他按照办案人员的说法说,即承认给邢慧生送钱是为了承包退耕还林。

  宋金鹏说自己一开始坚决不承认给邢慧生送钱,只承认双方之间是合作。但后来因为其他的原因和压力,就违心地承认了5万元是送给邢慧生的,送钱目的是为了让邢慧生帮助自己拿到退耕还林指标。

  几乎在宋金鹏被带走的同时,当时任职麟游县残疾人联合会执行理事会理事长的邢慧生也被检察院带走,并很快被指涉嫌受贿。

  违心承认给邢慧生“行贿”的宋金鹏从办案机关回家后一度失眠,当听说邢慧生因为收了他的5万元被带走的消息后,他认为是自己害了邢慧生。

  几天后,宋金鹏再次来到麟游县检察院,找到相关人员说自己上次的供述不真实,自己给邢慧生的5万元不是行贿,2万元是邢慧生和他合作退耕还林的本金,3万元是分给邢慧生的应得利润。但办案人员没有理会他的争辩和解释,而是将他的取保候审转为刑拘,罪名是涉嫌行贿国家工作人员。

  检察院两份起诉书

  行贿受贿数额相差1万元

  2012年5月14日,麟游县检察院以涉嫌行贿罪将宋金鹏案移交给麟游县法院审理。让宋金鹏吃惊的是,检察院的起诉书称他先后两次共计送给邢慧生人民币8万元,其中第一次送钱3万元是在2003年三四月,第二次送钱5万元是在2005年1月底。

  对于检察院的两笔指控,宋金鹏当庭否认。他说自己和邢慧生属于退耕还林项目的合作关系,整个合作期间只给过邢慧生5万元,其中2万元是邢慧生的前期投资本金。辩护律师也当庭认为宋金鹏的行为不符合行贿罪的构成要件,但麟游县法院还是在当年7月做出一审判决,认定宋金鹏犯行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

  宋金鹏不服一审判决,向宝鸡市中院提起上诉。宝鸡市中院在2013年下发裁定,认为一审判决证据不足、事实不清,撤销一审法院判决,发回重审。

  2016年8月19日,宋金鹏告诉华商报记者,宝鸡市中院将此案发回麟游县法院后,法院在2013年7月开过一次庭,但后来就没了下文。自己多次去法院催问结果,对方每次都答复让他回家等通知。

  就在宋金鹏被检察院指控行贿国家工作人员邢慧生的同时,邢慧生被控受贿案也在麟游县法院一审开庭。麟游县检察院起诉书中指控宋金鹏行贿的数额为8万元,而指控邢慧生的受贿数额则为7万元。

  麟游县检察院指控邢慧生的起诉书显示,邢慧生两次共计收受宋金鹏现金7万元,其中第一次为2万元,第二次5万元。

  法庭上,邢慧生辩称自己在检察机关的笔录是在“特殊情况”下所做,不是自己真实意愿的表达。辩护律师也坚称邢慧生被指控受贿无证据支持,不构成受贿罪。麟游县法院在2012年7月11日作出一审判决,认定邢慧生犯受贿罪成立,判处有期徒刑6年,“违法所得”7万元追缴没收。

  邢慧生不服一审判决,以一审判决认定事实错误、程序违法为由,向宝鸡市中院提起上诉。2012年9月底,宝鸡市中院下发终审裁定,裁定认为一审法院在该案中违反了回避制度的有关原则,遂撤销了一审判决结果,要求麟游县法院对该案重新审理。

  2013年底,麟游县法院另行组成合议庭开庭审理邢慧生受贿案。法庭上,邢慧生继续坚称自己和宋金鹏之间属于退耕还林项目合作关系,宋金鹏只给自己过一次5万元,其中2万元是自己的投资款,3万元属于投资收益,所以自己的行为不构成犯罪。辩护律师也认为没有直接证据支持邢慧生受贿,法庭应该宣告其无罪。

  这次开庭审理,法院将检察机关指控的7万元减少为5万元。对其中的一笔2万元指控没有认定。

  2014年年底,麟游县法院就邢慧生涉嫌受贿案做出第二次判决。邢慧生受贿5万元依旧成立,改判有期徒刑5年,并处罚金5万元。

编辑:杨蓓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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