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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6个娃深夜抢劫摩的司机 为上网“铤而走险”

西安新闻 西安晚报 作者:符茜艳 2016-09-05 07:43:19
[摘要]又到了一年一度的开学季,学生们背起书包走进校园之时,也背负起了人生的希望和父母的期望。当晚22时许,二人行至三桥街办建章路时,路遇女同学芳芳(2000年12月出生),以及她的弟弟等3个男生(案发时均未满14岁)。

  又到了一年一度的开学季,学生们背起书包走进校园之时,也背负起了人生的希望和父母的期望。然而在网络时代,每天都有大批的未成年人沉溺于网络世界中不可自拔,有的人甚至为了上网,小小年纪就胆敢铤而走险、违法犯罪。

  涵涵(1999年9月出生)和东东(2000年7月出生)是未央区某中学的学生。2015年11月12日21 时许,两人预谋抢劫电动三轮车司机。当晚22时许,二人行至三桥街办建章路时,路遇女同学芳芳(2000年12月出生),以及她的弟弟等3个男生(案发时均未满14岁)。听说涵涵和东东要去抢劫,其他4个人不但没有反对,反而还特别好奇,提出也想去“见见世面”。

  6个孩子为此预谋了一番。涵涵先是指使两个小一点的男生去路边挡轮摩托车,到其余人的守候处。没想到两个小男生出师不利,过了一会儿回来说挡不上车。涵涵又让东东和另一个小男生去拦车,终于等到了一辆三轮摩托车。三轮摩托车司机见两个半大的小伙子挡车,没有多想就让他们上车了。当车走到三桥火车站附近时,一个小伙子提出要上厕所,司机好心停车,没想到一分钟后,旁边树林里走出了好几个人。他们正是守候在此的涵涵等人。涵涵持水果刀窜出,其他同伙也上前向司机索要钱财。司机称自己没有钱,遭到涵涵和东东多次殴打,涵涵还用水果刀对司机进行威胁:“要钱还是要命?”

  在从司机那里抢得现金140元后,6人逃离现场。事后,东东分得20元,芳芳分得20元,芳芳弟弟分得10元,另外两个小男生共分得24元。剩下66元,被大家上网花了个精光。第二天晚上,当几个人准备再次抢劫时,被路过的巡逻民警发现并抓获。翌日,芳芳向公安机关投案。

  未央区检察院公诉科检察官张婷婷说:“这些孩子之所以会走上犯罪的道路,都是由于家庭的失管和网络的诱惑。”6个孩子,为了上网抢了140元,一人就分得了十几、二十几元钱。除了涵涵、东东、芳芳年满14岁之外,其他3人分别是13岁、12岁和11岁,最小的那个11岁男孩还在上小学,这令人十分痛心。

  法律链接

  年满16周岁的人犯罪  应当负刑事责任

  抢劫罪侵犯的客体是公私财物的所有权和他人的生命健康权。涵涵等人持凶器暴力抢劫“摩的”司机财物,侵犯了他人财物所有权和被害人的健康权。警方调取的户籍资料显示,涵涵、东东、芳芳作案时已满14周岁。

  在案件中,涉及参与抢劫的共计6个孩子。涵涵、东东系造意者,并且实施了殴打被害人、抢劫钱款的行为。唯一的女孩芳芳虽然也年满14岁,但纵观案件事实,她并非造意者,只是在与其他年龄小的男生听闻涵涵、东东欲实施抢劫时共同前往,在共同犯罪中主观恶性较轻,情节轻微,对于案件的发生没有实质性的作用,考虑到其情节的轻微且投案,公安机关未对她采取拘留及报捕。至于3个年龄分别为11岁、12岁、13岁的男生,因3人在案发时均不足14岁,故不承担刑事责任,但检察机关建议其父母对其严加看管,学校对其加强教育,防止他们继续交往不良少年,受到不良思想的侵蚀。

  根据我国法律规定,已满16周岁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毒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已满14周岁不满18周岁的人犯罪,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因不满16周岁不予刑事处罚的,责令他的家长或者监护人加以管教,在必要的时候也可以由政府收容教养。

编辑:杨蓓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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