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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云南省委书记白恩培一审被判死缓 受贿2.46亿元

榆林新闻 华商网-华商报 2016-10-10 06:33:03
[摘要]白恩培,男,汉族,1946年9月生,陕西清涧人,大学学历,工程师,1973年6月加入中国共产党,1970年8月参加工作。曾任全国人大环境与资源保护委员会副主任委员,云南省委书记等职。

  陕西清涧人,曾任青海省委书记、云南省委书记、全国人大环资委副主任委员

  在其死刑缓期执行2年期满依法减为无期徒刑后,终身监禁,不得减刑、假释

  系刑法修正案(九)实施以来首例“终身监禁”,与无期徒刑有哪些区别?

  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9日公开宣判全国人大环境与资源保护委员会原副主任委员白恩培受贿、巨额财产来源不明案,对被告人白恩培以受贿罪判处死刑,缓期2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在其死刑缓期执行2年期满依法减为无期徒刑后,终身监禁,不得减刑、假释;以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判处有期徒刑10年。决定执行死刑,缓期2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在其死刑缓期执行2年期满依法减为无期徒刑后,终身监禁,不得减刑、假释。对白恩培受贿所得财物和来源不明财产予以追缴,上缴国库。

  经审理查明:2000年至2013年,被告人白恩培先后利用担任青海省委书记、云南省委书记、全国人大环境与资源保护委员会副主任委员等职务上的便利以及职权和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为他人在房地产开发、获取矿权、职务晋升等事项上谋取利益,直接或者通过其妻非法收受他人财物,共计折合人民币2.46764511亿元。白恩培还有巨额财产明显超过合法收入,不能说明来源。

  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白恩培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利用职权和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为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财物,其行为构成受贿罪;白恩培的财产、支出明显超过合法收入,差额特别巨大,不能说明来源,构成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应数罪并罚。其中,白恩培受贿数额特别巨大,犯罪情节特别严重,社会影响特别恶劣,给国家和人民利益造成特别重大损失,论罪应当判处死刑。鉴于其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罪行,主动交代办案机关尚未掌握的大部分受贿犯罪事实;认罪悔罪,赃款赃物已全部追缴,具有法定、酌定从轻处罚情节,对其判处死刑,可不立即执行。

  同时,根据白恩培的犯罪事实和情节,依据刑法的有关规定,决定在其死刑缓期执行2年期满依法减为无期徒刑后,终身监禁,不得减刑、假释。

  法庭遂作出上述判决。 据新华社

  >>资料链接

  白恩培,男,汉族,1946年9月生,陕西清涧人,大学学历,工程师,1973年6月加入中国共产党,1970年8月参加工作。曾任全国人大环境与资源保护委员会副主任委员,云南省委书记等职。

  2014年8月29日,因涉嫌严重违纪违法,接受组织调查;同年9月3日,因涉嫌严重违纪违法,被免职。

  2015年1月13日,经中央纪委审议并报中共中央批准,决定给予白恩培开除党籍、开除公职处分;将其涉嫌犯罪问题及线索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同年1月13日,最高人民检察院经审查决定,依法对白恩培以涉嫌受贿罪立案侦查并采取强制措施。

  2016年2月,安阳市人民检察院向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解读

  刑法专家:“终身监禁”可理解为不能减刑假释的无期徒刑

  2015年11月1日起施行的刑法修正案(九),针对贪污受贿犯罪,增设了“终身监禁”的规定。11个月后,这一规定的首例适用落在了全国人大环境与资源保护委员会原副主任委员白恩培的头上。

  昨日,河南安阳中院一审以受贿罪、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判处白恩培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在其死刑缓期执行二年期满依法减为无期徒刑后,终身监禁,不得减刑、假释。

  “终身监禁”这个刑法修正案(九)中增设的新规定有何特点,与无期徒刑有何区别?昨日,西北政法大学刑事法律科学研究中心副主任舒洪水教授介绍说,刑法修正案(九)对处罚贪污罪增加一款规定:犯贪污、受贿罪,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法院根据犯罪情节等情况,可以同时决定在其死刑缓期执行二年期满依法减为无期徒刑后,终身监禁,不得减刑、假释。在多数西方国家,终身监禁是一个独立的刑种,在未废除死刑的国家,往往是仅次于死刑的重刑,在废除死刑的国家,则为最重刑罚。

  舒洪水教授介绍,我国刑法规定的刑罚分主刑和附加刑,其中主刑包括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死刑。刑法修正案(九)规定的“终身监禁”并不是刑罚的种类,只是一种行刑方式或措施。其特点包括只适用于贪污、受贿罪,只适用罪行极其严重的罪犯以及不得减刑或假释等。他认为,“‘终身监禁’可以理解为一种‘不能减刑、假释’的无期徒刑。”

  在我国,无期徒刑虽然为名义上的终身自由刑,但由于减刑、假释等制度的设计,并非真正意义上的“终身监禁”。而由于“权力寻租”的存在,减刑假释等原本为调动罪犯改造积极性、帮助罪犯回归社会的制度往往变成了特权者逍遥法外的通道。

  为此,十八届三中全会公报强调要“严格规范减刑、假释、保外就医程序”。2014年1月21日,中央政法委下发《关于严格规范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切实防止司法腐败的意见》,主要目标指向职务犯罪、金融犯罪、涉黑犯罪等,要“坚决杜绝社会反映强烈的‘有权人’、‘有钱人’被判刑后减刑快、假释及暂予监外执行比例高、实际服刑时间偏短等现象。”

  去年8月,刑法修正案(九)增加了“终身监禁”的规定。虽然不得减刑、假释,但舒洪水教授认为,被“终身监禁”的,只要符合条件,还是可以保外就医,但其条件将会非常严格,适用范围也会很少。 华商报记者 宁军


编辑:李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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