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拼车每车每天不得超2次 合乘出行可分摊总成本

滚动新闻 华商网-华商报 作者:雷婧 2016-10-31 18:46:03
[摘要]为更好地满足社会公众多样化出行需求,鼓励节能环保出行,规范顺风车、合乘车等私人小客车合乘行为(以下简称合乘),根据交通运输部和本市有关法律法规,提出以下意见。

  西安市私人小客车合乘指导意见(征求意见稿)

  为更好地满足社会公众多样化出行需求,鼓励节能环保出行,规范顺风车、合乘车等私人小客车合乘行为(以下简称合乘),根据交通运输部和本市有关法律法规,提出以下意见。

  一、合乘出行或合乘行为,也称拼车、顺风车,是由合乘提供者通过合乘服务信息平台(以下简称“平台”)预先发布合乘出行信息,出行线路相同的合乘者选择提供者的车辆合乘出行、合乘者分摊部分合乘出行成本或免费公益性互助的共享出行方式。

  私人小客车合乘提供者是指在经市出租汽车行业管理机构备案的平台注册后,通过平台获取他人出行信息,提供私人小客车合乘出行服务的私家车所有人。

  合乘服务信息平台是指构建网络,通过线上服务,获取他人出行信息,接入符合条件的私人所有小客车,撮合双方合乘出行和成本分摊结算的信息提供者。

  二、 私人小客车合乘应当遵循公益合乘优先、民间互助自愿、维护合法权益、合乘信息真实、分摊成本合理、严禁非法运营的原则。

  三、合乘车辆须符合以下条件:一是七座以下本市牌照小客车;二是车辆所有人为个人的非营业性车辆;三是通过本市环保检测和公安部门的车辆安全检测;四是合乘车辆应当投保车上人员责任险。

  四、合乘提供者须符合下列要求:一是应取得相应准驾车型机动车驾驶证并具有1年以上驾驶经历;二是无交通肇事犯罪、危险驾驶犯罪记录,无吸毒记录,无饮酒后驾驶记录;三是自备案之日前1年内不存在累积记分达到12分及驾驶机动车发生5次以上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四是在本市有合法就业的;五是提供合乘出行车辆驾驶员必须是车辆所有人。

  五、合乘行为必须同时符合以下条件:一是每辆车每天不得超过2次合乘出行,同一合乘线路可以多人共同合乘;二是合乘者通过合乘信息服务平台提前发布出行信息,合乘者的上车地点应在合乘出行车辆出发地周边半径1公里的范围内,或者合乘者的起讫点在驾驶员经过的路线附近;三是合乘提供者可与合乘者按照人数分摊相关成本;四是合乘区域仅限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即起讫点均在本市行政区域内。

  六、合乘出行可分摊总成本仅限于当次合乘出行车辆所消耗的燃料成本和所发生的道路通行费用,除此之外驾驶员不得收取时间计费及其他任何费用。燃料成本应按照合乘车辆车型工信部登记的综合工况百公里油耗、燃油实时价格以平均公里成本计费。合乘平台可在合乘者分摊的费用中提取一定比例的信息服务费。基于合乘是免费公益互助行为,鼓励平台向合乘双方免费提供信息服务。

  七、合乘出行作为提供者和合乘者各方自愿的民事行为,不属于经营性客运活动,相关责任、义务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由合乘各方自行承担。

  合乘双方在合乘出行的过程中,如遇执法机构执法检查,应积极配合执法人员的检查。私人小客车合乘服务信息平台,应当将网络服务平台数据库无条件接入政府监管平台。

  八、合乘服务信息平台应遵守以下规定:

  (一)平台应在提供信息服务十日前向市出租汽车行业管理机构备案,备案应提供以下相关材料:一是合乘信息服务平台在本市具备独立法人资格的营业执照及法人、经营地址等相关信息;二是省、自治区、直辖市电信管理机构或者国务院信息产业主管部门颁发的《互联网信息服务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三是符合本意见第八条(三)规定条件的合乘信息服务软件、合乘运营模式、合乘提供者和合乘者客户端发布及操作方式说明;四是车辆、合乘提供者管理,合乘投诉和有关纠纷处置等制度文本;五是合乘服务数据接入本市交通行业监管平台的情况证明;六是不支持线下车辆变相从事非法营运承诺书。

  (二)平台应对下载使用本平台软件的合乘提供者自有车辆、合乘提供者、合乘者实行实名注册制度,注册内容应包括:一是合乘提供者自有车辆行驶证及保险状况等车辆信息;二是合乘提供者身份证、驾驶证、户籍或居住证明;三是合乘者身份证明。

  平台应对申请注册的合乘提供者和车辆按照本意见中有关要求予以审核,不符合条件的,不得予以注册提供合乘信息服务,合乘提供者及车辆信息报送市出租汽车行业管理机构备案。

  合乘提供者和车辆如发生有关违法行为或不符合相关条件的,平台应及时注销其注册信息停止提供合乘信息服务。

  (三)平台所提供下载的合乘软件应独立设置,不应与巡游出租汽车打车软件、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软件合并,合乘软件除具备合乘信息发布功能以外,所设置的相关功能应同时符合以下要求:

  一是提供在线合乘出行协议,明确提供合乘提供者、合乘者各方权利、义务及责任,具备线上签订协议后方可提供当次合乘出行的功能;

  二是合乘提供者客户端预先发布的合乘出行信息应包括提供者身份、车辆型号及号牌、起讫点具体地址、出发时间和合乘线路等相关信息,并提供合乘者客户端查询;

  三是不得设置合乘提供者客户端在未签订合乘协议、达成合乘出行意向前,预先查询合乘者出行需求信息的功能;

  四是合乘者客户端仅能查询出发地半径1公里以内的合乘提供者出行信息;

  五是明码标价,并按照单次合乘线路测算燃料成本费用预先告知合乘者。燃料成本费用按照合乘提供者注册车辆型号工信部登记的综合工况百公里油耗、燃油实时价格和合乘线路里程等参数予以自动测算。

  六是具备当次合乘成本分摊第三方支付功能;

  七是具备符合上述合乘提供者行为规范中合乘次数、成本费用分摊等限定功能,并可实时供执法机构查询。

  (四)平台应将注册提供者和车辆等电子信息报送市出租汽车行业管理机构,相关信息及合乘数据应接入本市行业管理服务政府监管平台,合乘数据包括但不限于:合乘提供者个人及车辆信息,单次合乘行为出发、到达时间及地点,合乘行驶线路轨迹、合乘者已支付的分摊成本费用金额等。

  (五)平台应加强对合乘行为的日常管理,确保符合本市要求。同时,要积极协调、配合并约束合乘双方及时处理服务质量纠纷、安全事故等相关事宜。

  九、市出租汽车行业管理机构负责制订本市合乘信息服务平台备案的具体流程事项,负责对已备案平台的日常监管,督促已备案平台按照规范要求提供合乘信息服务。负责对平台报备的车辆及合乘提供者信息按照上述要求予以校核,对不符合条件的合乘提供者、车辆责成平台予以注销。

  同时,监督合乘信息服务平台落实本意见规定的各项责任。对落实责任不力的,应责令其限期整改,涉嫌违法行为的要依法查处。

  十、市交通运政、公安交管、物价监督等管理机构在市场执法检查中应按有关规定认定合乘出行行为,对不符合本意见或无法提供相关证明,从事经营性客运活动的非营业性车辆,应当按照各自职责,依法对合乘提供者予以查处。

  十一、市级相关行业管理机构对合乘服务信息平台违反本意见的行为按照《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和《西安市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相关条款予以查处。

  十二、合乘服务提供者应当保证服务安全,保障乘客合法权益。因合乘而发生的民事纠纷由各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按照有关民事纠纷处理程序解决。

  华商报记者 雷婧

编辑:华商报供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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