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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企老板虚列办公用品支出发放福利 发出5万自留1万多

社会新闻 东方网 作者:满荣 2016-11-15 21:06:41
[摘要]​不顾有关部的三令五申,国有公司老板以各种名义为自己和员工发放津贴和福利,2016年11月11日,经福建省漳州市芗城区检察院提起公诉.

不顾有关部的三令五申,国有公司老板以各种名义为自己和员工发放津贴和福利,2016年11月11日,经福建省漳州市芗城区检察院提起公诉,一审法院以杨某犯私分国有资产罪,判处其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

杨某,男,1950年2月5日出生,原系漳州市第二物资总公司总经理、法人代表。漳州市第二物资总公司(以下简称物资公司)系全民所有制类型实行企业化管理自收自支的事业单位。杨某于2008年3月至2009年8月任该公司法定代表人,主持工作;2009年8月至2010年2月,任该公司总经理;2010年3月至案发,退休并继续留用,担任该公司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2009年至2013年间,杨某担任物资公司总经理、法定代表人,主持该公司工作。期间,杨某在主持公司例会上与参会人员商量以虚列办公用品支出的名义,购买一些购物卡分发给员工。经杨某同意后,物资公司私自套取公款购买了面值计人民币72400元的购物卡,后将其中面值计人民币51800元的购物卡发放给公司员工。杨某个人分得购物卡面值计人民币12200元。

2010年12月至2013年间,杨某任物资公司总经理、法定代表人,主持该公司工作,明知物资公司于2010年12月作为漳州市芗城区区直其他事业单位实施事业单位绩效工资后、该公司不得在单位的绩效工资总额外自行发放任何津贴补贴或奖金的情况下,仍与公司员工集体研究决定以发放安全奖、考勤奖等名义,私分公款计人民币133422元给公司员工。杨某个人分得人民币34199元。

案发后,已追回物资公司私分的部分赃款。在本案审理过程中,杨某向本院退缴部分款项。

法院审理认为,漳州市第二物资总公司作为事业单位,违反国家规定,以单位名义将国有资产计人民币185222元私分给个人,数额较大。杨某身为单位负责人,系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擅自决定将国有资产私分,其行为已构成私分国有资产罪。鉴于杨某能如实供述私分国有资产的事实,可以从轻处罚,且私分的部分款项已被追回,可对杨某酌情从轻处罚。

编辑:凡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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