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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伙出狱后找工作隐瞒犯罪记录 开假证明"被离职"

西安新闻 华商网-华商报 作者:苗巧颖 2016-11-19 07:18:33
[摘要]33岁的小朱曾因为犯罪被判入狱,出狱前管教说过他们出去后会面临各种压力,可小朱仍没想到会这么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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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3岁的小朱曾因为犯罪被判入狱,出狱前管教说过他们出去后会面临各种压力,可小朱仍没想到会这么难。这不,他刚刚干了两个多月的工作丢了。

  “出狱后,为了工作总要说谎”

  小朱来自河南驻马店,2009年到广东打工,同乡党拉帮结伙向人收保护费,被判入狱。

  在监狱中呆了4年6个月,小朱出狱了。回乡办理了身份证后,便去北京打工,招待所的服务员、餐厅服务员,还有酒吧吧员,每换一份工作,都要比之前的待遇好一点,但让小朱内心忐忑的是:每次应聘都要跟用人单位说谎,“不严的单位问问你有没有犯罪前科,严一些的单位会要无犯罪记录证明。”小朱说,好在在北京的那几年,都是说了谎话就应付过去了。“我曾经跟人家说过真话,被果断地拒绝了。”

  今年,小朱通过网络,得知西安城北一小区招保安。小朱前去应聘,除了一些证件性资料外,小朱说该单位需要交户籍所在地派出所出具的“无犯罪记录”证明。这家单位的待遇较其他同类工种的待遇要高,为了能获得这份工作,小朱上网搜索办理假证的信息,最后花钱开了一份假的无犯罪记录证明。

  “被查出证明作假,工作丢了”

  小朱说,8月29日他去上班,每天上12个小时,试用期三个月,管住宿,每月能拿到3000元多点。小朱对此还比较满意。

  11月5号左右,小朱说他被主管约谈,对方说,经人事部门调查,得知他被判刑入狱过,还指明是在广东佛山。“那个时候就让我走人,我知道自己出具了假的无犯罪记录证明,但是除了司法机关能调查以外,他们是用什么手段调取了我的入狱信息的?”对于这些信息的来源问题,对方只说是人事部门调查到的,还说给其老家那边的派出所发了公函,专门去调查的,过几日回函就会收到。

  因为没当下走人,小朱说,此后干起工作来比以前难了许多,领导会有意为难,比如说考评等等。

  “后来人事专员找我谈话,不说我判刑入狱的事了,又拿我提供虚假信息说事,还说在我离职后要向单位所有员工通报此事,你说他们能通报什么?通报假证明吗?不还是要说我曾经坐牢的事情吗?”小朱很难过,说他在离职表上签了字。

  用人单位:是他本人主动离职

  昨日中午,华商报记者见到了小朱,他拿着一份曾与小区物业签署的合同,双方签署的合同期限从2016年8月29日到2019年9月30日,试用期为3个月。

  小朱说,他承认提供了假材料,可是这份工作没了,下一份工作还会需要这样的证明,如果他不掩盖曾经的犯罪事实,就根本没有就业的机会。

  “现在看来,不是你做的好不好,而是自己曾经犯了错,一辈子都要被人用有色眼镜看待。”小朱说,出狱前,管教给他出示过一份文件,说不允许地方企业以他们坐过牢为由不雇佣,可是好像现实不是这么回事儿……

  昨日下午,该小区物业办一位相关负责人表示,查出小朱应聘时提供的一份资料是虚假的,又表示单位没有劝退或解聘小朱,小朱离职的原因主要是他个人的意愿,他在离职表上签字了,没人强迫他。谈及小朱在工作中的表现,该负责人表示,都还行吧。

  律师认为: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合法

  陕西恒达律师事务所合伙人赵良善律师说,根据《保安服务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64号(2010年1月1日起施行)第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保安员:(一)曾被收容教育、强制隔离戒毒、劳动教养或者3次以上行政拘留的;(二)曾因故意犯罪被刑事处罚的。”《刑法》第100条的规定:“依法受过刑事处罚的人,在入伍、就业时,应当如实向有关单位报告自己曾受过刑事处罚,不得隐瞒。”之规定,在此事中小朱在受过刑事处罚后从事保安工作违反条例规定,且存在伪造“无犯罪记录”行为,以及未履行刑法中的前科报告制度。故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是合法的。受过刑事处罚的人,国家考虑其就业生存问题,对此类人员的最低生活保障、自谋职业等制定了一系列优惠政策。社会也应该对此类人员展开怀抱,不因其犯罪前科而歧视。 华商报记者苗巧颖

编辑:刘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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