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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家寨俩姐妹被侵害案一审宣判 聂李强被判死刑

来源:华商网-华商报 时间:2016-12-06 06:41:39 编辑:强鑫 作者:崔永利 宁军 张杰 版权声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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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长询问聂李强是否听到宣判,是否上诉时,聂李强第一次在法庭上抬头

  五个辩护理由四个未被采纳

  仅自首与当庭认罪被采纳,但不足以从轻处罚

  在10月10日开庭审理中,聂李强的辩护人提出了5点辩护意见,西安中院在判决中也对这5点意见的采纳情况进行了公布,其中仅自首与当庭认罪被采纳。

  辩护意见:存在病理性醉酒的可能

  法院判决:对案发过程记忆清晰作案时有辨识和控制能力

  庭审中,辩护人提出,聂李强存在病理性醉酒的可能,刑事责任能力存疑,请求对其进行司法鉴定。

  法院认为,病理性醉酒是指所饮不足以使一般人发生醉酒的酒量而出现明显的行为和心理改变,在饮酒时或其后不久突然出现冲动、暴怒以及攻击或破坏行为,可造成自伤或伤人后果,发作时有意识障碍,亦可出现错觉、幻觉和片断妄想,醒后对发作过程不能回忆。

  而聂李强曾因酒后犯强奸罪,被判处徒刑,经减刑释放后仍不思悔改,再次酒后作案。聂李强本次作案前喝了大量的啤酒,其酒后驾车由大寨路送情人陈某回甘家寨,陈某称聂李强喝完酒很正常,开车没有受到影响,作案后,其驾车由甘家寨回到边东街,期间均未发生事故。同时,聂李强酒后还通过微信等方式对与其发生争吵的陈某进行安抚,防止陈某去其家中闹事。事后其对案发过程有清晰的记忆,足见其在作案时对自己的行为具有辨识和控制能力。没有证据能够证明其可能患病理性醉酒。

  法院驳回了辩护人对聂李强进行相关鉴定的申请。

  辩护意见:不构成故意杀人而是强奸罪

  法院判决:对被害人死亡持放任态度,符合间接故意杀人特征

  聂李强辩称自己的行为不构成故意杀人罪,其辩护人也提出相同的辩护意见,认为应以强奸罪定罪处罚。

  对此,法院认为,聂李强欲性侵二被害人,在二被害人毫无防备、未进行呼救和反抗的情况下,直接持榔头连续猛击二人头部,在二人倒地后,也未进行救治,最终导致了一死一重伤的严重后果,显然对被害人的死亡后果持放任态度,其行为符合间接故意杀人的特征,构成故意杀人罪。

  根据刑法理论和查明的事实,聂李强欲性侵被害人是目的,其用榔头连续猛击被害人头部的行为是手段,手段行为和目的行为分别触犯了不同的罪名,聂李强将二人打倒后并未实施强奸行为,本案中手段行为的情节明显重于目的行为的情节,故应以情节更为严重的手段行为定罪处罚,即聂的行为应以故意杀人罪定罪处罚,因此对该辩护意见不予采纳。

  辩护意见:强奸中止应从宽处罚

  法院判决:以故意杀人罪定罪,是否属强奸中止不影响量刑

  对辩护人提出的聂李强所实施的强奸行为属于强奸中止,应予从宽处罚的辩意见,法院认为,本案以故意杀人定罪处罚,是否属于强奸中止不影响对其量刑,对辩护意见不予采纳。

  辩护意见:聂李强多次带队救援,父母年迈

  法院判决:并非法定从宽情节,于法无据

  辩护人提出,聂李强作为陕西应急救援总队特勤支队队长,多次带队实施救援,父母年迈多病,希望量刑时酌情考虑。法院查明,这些情节并非法定从宽情节,辩护意见于法无据,不予采纳。

  除了上述四点辩护意见未被采纳外,对辩护人提出聂李强具有自首情节、当庭认罪的辩护意见,法院经查属实。但因聂李强手段残忍,情节严重,且是累犯,不足以对其从轻处罚。 华商报记者 宁军 摄影 张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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