喜欢穿山越岭等户外活动的爱好者注意了,今后在秦岭西安段活动须按公布路线进行,不得擅改线路,且需将随身所产垃圾带离,这是明起施行的《西安市秦岭生态环境保护管理办法》规定的。
2013年10月1日,《西安市秦岭生态环境保护条例》实施,有力地促进了秦岭生态环境保护工作,但在实际工作中,存在不少难题和问题。明起施行的《办法》共6章46条,涉及执法体制、项目准入、生态环境保护及责任追究等内容。是对《条例》的细化、补充。华商报记者观察到,该《办法》明文规定,对生态环境影响重大、严重侵害群众利益的,可由市或者相关区县政府根据秦岭生态环境保护工作需要,组织联合执法。如:非法采矿、违法建造房屋、污染水源地、破坏耕地(湿地、林地)、非法捕杀野生动物等。
《办法》明确农家乐经营者应遵守的经营规定和制度,即不得违法占地或占用河道经营;按规定处理和收集生活污水、垃圾,不得随意排放、弃置,优先选择清洁能源,不得砍伐林木作为燃料。
鼓励单位和个人对相关行政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履职情况给予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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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市城管执法局秦岭分局 029-89013570
长安区秦岭办 029-85952038
灞桥区秦岭办 029-83338090
临潼区秦岭办 029-83439878
蓝田县秦岭办 029-82986666
户县秦岭办 029-84951988
周至县秦岭办 029-85176355
华商报记者肖琳
编辑:杨蓓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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