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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区业委会筹备组成立后 专业律师给6点建议

来源:华商网-华商报 时间:2017-03-04 19:35:27 编辑:华商报供稿 作者: 陈思存 付启梦 宁峰 版权声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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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是 筹备组时间期限以何时算?

许瑛介绍,根据规定,筹备组自成立60天内召开业主大会。若超过60天,业主大会仍无法召开,业主可自行召开业主大会。但住建部《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指导规则》的相关规定,筹备组自成立90天内完成筹备工作,组织召开业主大会。

她认为,两个时间期限不同,容易让筹备组成员混淆,但建议还是以《西安市物业管理条例》规定要求来办。

五是 业主代表应学习业委会知识

许瑛介绍,业主大会筹备组成立后,需制定管理公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定,业主委员会的选举办法三个文件。但大多数业主代表因欠缺业委会及相关法律的常识,闹出笑话。比如,“小区的车位归开发商、停车费归物业”等等,希望业主代表能加强学习,提高知识储备。

她提醒业主代表在制定上述文件时,最好咨询专业律师,避免因表述不当,给自己带来麻烦。比如,“经全体业主的同意,物业服务企业的选聘依法采取公开投标的方式”,而“经全体业主的同意”的限定条件基本无法实现,将使后面的活动无法开展这是其一;第二“业主大会选聘、解聘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召开业主大会对选聘方式、物业服务合同的主要内容进行表决。”该表述意味着即使业主大会选聘解聘物业服务企业得到通过,还得召开业主大会对选聘方式、物业服务合同的主要内容进行表决,增加了工作量。

六是 要注意“谈判”方式与技巧

对于业主大会选举前以及选举时可能遇到的问题,许瑛介绍,筹备组组成后,需告知建设单位提供召开业主大会的相关资料,包括业主名册、物业管理区域划分证明以及经费和场地等7项资料。但通常建设单位会以各种问题“刁难”,比如,业主代表选举的合法性问题,并以此为借口拖延自己应承担的责任。

她建议,遇到上述情况,筹备组应搁置“争议”,不断要求建设单位依法提供资料,尽可能避免陷入与建设单位的争论之中,以免耽搁业主大会筹备组的正常运行。

华商报记者 陈思存 付启梦/文 宁峰/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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