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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出租车撞伤流浪汉 救助站起诉司机车队获赔3万

要闻 华商网-华商报 作者:张成龙 2017-03-29 11:12:18
[摘要]房某驾驶出租车沿西安市自强东路逆向由东向西行驶至自强东路与向荣巷交叉口附近时,适逢一名流浪汉在该处人行横道由北向南爬行……

2015年5月10日凌晨1时许,房某驾驶出租车沿西安市自强东路逆向由东向西行驶至自强东路与向荣巷交叉口附近时,适逢一名流浪汉(无名氏)在该处人行横道由北向南爬行,该车将无名氏碾压致伤,造成交通事故。事发后,房某将无名氏送往陕西省第二人民医院诊断为:脑震荡、头皮血肿、胸部损伤、多发性肋骨骨折、肺挫伤等。无名氏住院86天,司机房某、车主李某垫付医疗费78000余元,其中包括渤海财保公司在交强险限额内垫付的医疗费10000元。

因不知无名氏住处,房某将其放在交警莲湖大队门口,后西安市救助管理站将其收留。无名氏经西安交通大学医学院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构成十级伤残,后续治疗费8000元,护理期限、营养期限均为90日。

2015年6月16日西安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莲湖大队认定:房某应当承担此次事故全部责任,无名氏无责任。出租车登记在亚辉公司名下,由李某承包经营,房某为李某雇佣司机。该车在渤海财保公司投保了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和商业第三者责任险;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限内。

西安市救助管理站为维护无名氏的合法权益,以无名氏监护人的身份诉至法院,请求判令:房某、李某、亚辉公司赔偿无名氏后续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护理费、残疾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共计73000余元;渤海财险公司在保险限额内对上述费用优先赔付。

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无名氏虽系流浪人员身份不明,但根据我国《残疾人保障法》第三条“残疾人在政治、经济、文化、社会和家庭生活等方面享有同其他公民平等的权利。残疾人的公民权利和人格尊严受法律保护”之规定,其作为民事权利人生命健康权应依法受到保护;国家鼓励、支持各种社会组织和个人救助流浪乞讨人员。根据《残疾人保障法》第六十条规定:“残疾人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有权要求有关部门依法处理,或者依法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或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之规定,西安市救助管理站具有原告无名氏监护人的资格。机动车与非机动车、行人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和商业第三者责任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非机动车、行人有过错的,根据过错程度适当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赔偿责任。雇员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致人损害的,应与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亚辉公司虽与李某之间有承包关系,但不能对抗第三人,应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遂判决:渤海财险公司在交强险限额内支付无名氏因交通事故产生的护理费、残疾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后续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共计28968元;房某、李某支付无名氏剩余费用2656元,亚辉公司对上述费用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宣判后,当事人均未提起上诉,该案已全部履行完毕。

华商记者 张成龙

编辑:华商报供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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