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警认定双方同等责任 法院判赔30.07万元
3月30日上午10时,莲湖区法院民二庭在交警莲湖大队巡回法庭公开审理该案,曾因交通违法接受处罚的部分司机旁听了庭审。原告贾某并未出庭,其代理律师提出了包括医疗费、后续治疗费、交通费、误工费、残疾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在内的总额为30.8万余元的赔偿请求。庭审中,司机潘某对事故责任认定并无异议,他和车主黄某均表示愿意在交强险和商业险内承担赔偿责任。保险公司方面也同意在保险范围内承担责任,但对原告提出的护理费、交通费等数额有异议。
庭审中,主审法官主持调解,但双方未能达成一致。短暂休庭后,审判长当庭作出一审判决,判处被告赔偿原告各项损失共计300776元。法院认为,潘某驾车将行人贾某撞伤并负事故的同等责任,被告应当赔偿原告损失。被告保险公司承包了涉案车辆的交强险和商业险,应按保险合同的约定和相关法律的规定赔偿原告各项损失。 华商记者 宁军文 黄利健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