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欠69元10天后冒出317元利息 央视主持人起诉银行

要闻 华商网-华商报 作者:刘苗 2017-04-06 07:54:40
[摘要]央视《今日说法》主持人李晓东用建行龙卡信用卡消费1.8万余元,但有69元未还清,然而10天之后,竟然产生了317元利息。

  反方

  全额罚息条款显失公平属于霸王条款

  昨日,中国人民银行高级研究员宋泓均向华商报记者表示,对于信用卡如何计息,各国有不同的做法,国际上许多银行并没有关于全额罚息的概念,而是根据未归还金额为基础计算罚息金额。他认为全额罚息并不合理,银行对持卡人已经还过的钱仍收取所谓“罚息”是不对的。

  北京中盾律师事务所主任张建锋接受华商报记者采访时表示,“全额罚息”属于霸王条款,应被认定无效。张建锋认为,用户使用银行的信用卡,其实形成了一个借贷的合同,合同的任何一方,仅就违约部分承担违约责任,不应该对于其他未违约的合同义务部分承担违约责任。这个部分违约、全额罚息的条款,是增加了信用卡消费者的主要义务,减轻了银行的责任,属于显失公平的条款。消费者可以申请撤销该显失公平的条款。

  中国消费者协会律师团成员、北京蓝鹏律师事务所律师杨乃超也认可这一观点,他指出,如果当事人认为合同约定的违约金过高,可以请求法院或仲裁机构予以调整。参照合同法司法解释二的规定,违约金的约定高于损失的30%时,可以认定为过高。他认为,信用卡合同可以参照该约定执行。

  >>政策背景

  信用卡“全额罚息”一直备受争议,这一在国内多数银行盛行的做法,在消费者看来“显失公平”,银行则多理直气壮于“符合国际惯例”。

  2013年7月,《中国银行卡行业自律公约》开始执行,该公约要求银行设置一个至少为10元的“缓冲额”,持卡人欠款小于或等于这一金额时,应当视同全额还款,银行不收取利息,此部分未偿还金额自动转入下期账单;晚还款3天以内也将视为按时还款。不过,各银行实施标准有所区别。但这些措施仍然没有改变“全额罚息”的本质。即只要持卡人没有在规定期限全部还清,欠款超过10元仍会面临着以全额计算的罚息。

  >>相关案例

  首例银行全额罚息案储户败诉

  2008年7月,艾先生在北京申请办理了民生银行信用卡。当年11月,他透支消费1861.76元。因忘记具体透支金额,在还款期内他不慎少还了61.76元。一个月后,艾先生收到对账单后发现,他11月的逾期罚息高达34.72元,是以全部透支金额1861.76元为基数计算出来的。

  艾先生认为,这明显属于格式条款,加重了客户的责任,显失公平,应属无效条款。另外,银行在发卡时未对该条款进行合理的提示。据此,艾先生将民生银行告上法院,并要求返还34.72元,同时要求以实际的逾期欠款61.76元为基数,重新计算罚息。

  2009年3月,北京西城法院对这起首例储户状告银行“全额罚息”案作出一审判决,判令艾先生败诉。西城法院审理后认定,民生银行制定的还款及利息计算方式的条款,并未超出法律法规的许可范围。作为银行业的一种风险防范手段,该条款并无免除银行责任或加重客户责任的内容,不属于法定无效的条款。 华商报记者 刘苗

编辑:王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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